近日,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被告人蔡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的刑罚。
经查明,2016年2月,嘉陵区的蔡某租赁嘉陵区嘉兴路某铺面开了一家油条店。在经营期间,蔡某一直采用添加明矾的方式制作油条,生意兴隆。2017年7月底,在收到群众举报该油条店的油条添加过量明矾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该油条店进行了抽检。经检验,蔡某生产、销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为897.6mg/kg,超出国家允许标准值8倍多的含量,不符GB2760-2014标准要求。
经公安侦查移送案件后,2017年10月底,嘉陵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蔡某涉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嘉陵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生产、销售的食品中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重金属,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因被告人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且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又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