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6日,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9年第4批)》,江门市裕景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食品被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江)食行罚〔2018〕12号)显示,江门市裕景食品有限公司2018年1月2日生产的嘴香源牌“谷氨酸钠(味精)分装产品”4000包,经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轻工业甘蔗糖业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广东省制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质量不符合标示执行标准,属于《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十二)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定。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2019年第4批)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或投资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处罚日期
备注
1
(江)食行罚〔2018〕12号
生产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食品案
江门市裕景食品有限公司
9144070477995312XP
谢英珠
当事人2018年1月2日生产的嘴香源牌“谷氨酸钠(味精)分装产品”4000包,经国家糖业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国家轻工业甘蔗糖业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广东省制糖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质量不符合标示执行标准,属于《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十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十二)商品质量不符合标识、说明书表明的质量状况”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定。
依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八、九、十、十一、十二项所列商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完成履行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4.18
注:结案时间是指当事人完全履行所受处罚之日(没收的物品、没收的违法所得、处以的罚款入库等)。
行政处罚决定书.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