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5月8日,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发布2019年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表。
2019年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表(七)(食品药品部分)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东莞市绿林食品有限公司
914419000826305903
林茂寅
4415**********3035
身份证
4415**********3035
(东)市监食罚〔2019〕SJ3032901号
《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当事人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奶油味花生”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一、没收违法所得780元;二、处以罚款5100元
0.51
0.078
2019/4/15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441900MB2C90127M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441900MB2C90127M
东莞市一家人食品有限公司
91441900770970281U
陈辉球
2201**********1530
身份证
2201**********1530
(东)市监食罚〔2019〕SJ3040301号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当事人生产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火鸡面方便圆面”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处以罚款
一、没收违法所得3240元;二、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18盒;三、处以罚款10000元
1
0.324
2019/4/19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441900MB2C90127M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441900MB2C90127M
东莞市回家吃食品有限公司
914419006771247263
李成龙
5224**********841X
身份证
5224**********841X
(东)市监食罚〔2018〕SJ1080201号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当事人生产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调和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一、没收违法所得2416元;二、处以罚款76000元
7.6
0.2416
2019/4/19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441900MB2C90127M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441900MB2C90127M
东莞川信行食品有限公司
SC10244190008138
吴圣军
5112**********6156
身份证
5112**********6156
(东)市监食罚〔2018〕SJ1053111号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
当事人生产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调和油”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处以罚款
一、没收违法所得396元;二、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三、处以罚款50000元
5
0.0396
2019/4/22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441900MB2C90127M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441900MB2C90127M
东莞奇工食品有限公司
91441900559188606K
余广蕾
05****41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05****41
(东)市监食罚〔2018〕J21122601号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十四条第(十)项
当事人生产经营未标注生产日期、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没收违法生产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一、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二、没收违法所得7207.2元;二、处以罚款66000元。
6.6
0.921935
2019/4/23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1441900730485847B
东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1441900730485847B
东莞市嘉辉农产品有限公司
91441900MA51PEED78
范志钢
4326**********4597
身份证
4326**********4597
(东)市监食罚〔2019〕SJ1022801号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
当事人生产超限量使用添加剂的食品“小米辣”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
一、没收违法生产的食品;二、没收违法所得333元;三、处以罚款50000元
5
0.0333
2019/4/25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441900MB2C90127M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11441900MB2C90127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