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嘉法院公布4起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5月16日上午,永嘉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该院2016年至2018年来审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并通报了4起典型案例。   2016至2018年,县人民法院共审结食品安全犯罪案件78件,其中2016年41件、2017

   5月16日上午,永嘉县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该院2016年至2018年来审理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并通报了4起典型案例。

 

  2016至2018年,县人民法院共审结食品安全犯罪案件78件,其中2016年41件、2017年15件、2018年22件,近3年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数量总体呈现下降的趋势,2018年有所回升。从罪名分布情况看,我县的食品安全类犯罪案件包括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等罪名。从量刑情况来看,食品安全罪犯共计118人。其中,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2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81人,判处拘役35人,共对51名食品安全犯罪被告人适用缓刑,并同时适用“禁止令”,禁止他们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生产、销售食品相关活动。

 

  鉴于我县食品安全犯罪呈现犯罪行为地相对集中、危害食品难以鉴别、犯罪家庭化趋势明显、经营门槛低等特点,县人民法院下一步将继续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积极对接食药品、公安、检察等部门,联动打击食品安全犯罪行为,努力形成“多管齐下”“五位一体”态势,来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同时,形成各部门办案联动机制,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无缝对接;统一标准,确保量刑均衡,精准打击该类犯罪;加强宣传的力度,动员群众积极参与防控工作;利用庭审机会,强化对庭审参与人的教育功能。

 

  案例一:


  陈某、王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2016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陈某、王某在永嘉县瓯北街道码道新街经营“季季红川菜馆”。同年9月份,被告人陈某、王某开始回收自己店内废弃的餐厨垃圾、油脂等炼制成“老油”,并用来制作烤鱼后出售。同年11月23日,民警查获该川菜馆,并于厨房内查获回收的废弃油脂及炼制好的“老油”。至被查获时止,被告人陈某、王某已炼制“老油”共7斤左右。

 

  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案例二:


  杨某、陈某、马某、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

 

  2015年6月份开始,罪犯杨某雇佣罪犯马某在永嘉县瓯北街道一租用的仓库内,未经金龙鱼注册商标所有人即丰益贸易(中国)私人有限公司许可,从彭某处购买伪造的金龙鱼注册商标标识,在裸油上贴牌生产假冒的金龙鱼食用油,并在温州地区销售。2015年11月12日,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获大量假冒的金龙鱼食用油、金龙鱼注册商标标签、瓶盖,销售的假冒金龙鱼食用油411件,销售价格为5万元以上;罪犯杨某已销售假冒金龙鱼食用油400余件,销售金额为5万元以上。

 

  经查,福州市顺添旺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即罪犯陈某和业务员即罪犯陈某明知罪犯杨某购买裸油是为了生产、销售假冒的金龙鱼食用油,还为其提供裸油,并在瓶壳上打上金龙鱼专有字样“SHF”,提供裸油的数量达500件以上,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2015年12月17日,罪犯陈某主动向永嘉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暂扣的假冒金龙鱼食用油、裸油及标签、瓶盖均予以没收。

 

  案例三:


  李某、王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牛肉案)

 

  2013年至2016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王某在重庆市南岸区经营重庆勇煌千润食品有限公司,为降低生产成本,二人先后向贵州省安顺市乐呵呵食品有限公司等厂家进购以猪肺条等加工成的半成品卤制肺条,并以此为原料生产“馋嘴牛肉”牛肉干产品向浙江省义乌市、永嘉县等地销售。经查,2015年9月份至2016年5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王某生产、销售该“馋嘴牛肉”牛肉干金额累计达13万元以上。2016年6月13日,民警在永嘉县岩头镇供销超市内购买了勇煌千润“馋嘴牛肉”牛肉干。经鉴定,该牛肉干产品均未检出牛源性成分,均检出猪源性成分。同年7月19日,民警在重庆勇煌千润食品有限公司内查获被告人李某、王某,并现场查获用于生产的半成品肉干及己生产出的成品牛肉干。经鉴定,被查获的半成品及成品牛肉干产品均未检出牛源性成分,均检出猪源性成分。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罪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

 

  案例四:


  董某、刘某生产销售不符安全标准食品罪(甜蜜素馒头案)

 

  2017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董河军、刘秋芝夫妇在永嘉县三江街道宁浦村北大街的出租房内经营馒头作坊,将含有甜蜜素的“科甜素”(被告人称“蛋白糖”)加入面粉制作成刀切馒头予以销售。2018年5月10日,永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馒头作坊进行检查,并提取了馒头送检。经检验,该馒头作坊销售的刀切馒头中检出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其含量为2.2g/kg。

 

  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判处罪董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刘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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