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痛心!四川大凉山眼看大雪封山,50万斤脆甜丑苹果抢收不及,求你帮老人孩子度过这个难关!”近日,一则涉及四川盐源苹果的网络营销帖文遭官方“打脸”。
盐源县人民政府官网10月12日发布声明称,上述不实帖文在微信公众号、今日头条等网络平台和朋友圈“病毒式”扩散。帖文内容不实,是商家打“悲情牌”谋取利益的不正当营销方式,给盐源苹果整体形象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
盐源县政府办、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10月26日先后向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表示,今年未出现苹果滞销,总体销售情况良好。商家发布此类悲情营销帖文,目的是为获利。对方在网上7斤苹果卖49.9元,1斤苹果相当于卖到7块左右,实际上,盐源苹果的批发价通常每斤2块多。
澎湃新闻调查发现,最早发布上述营销帖文的,是广州帮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管理人员吴某回应,帖文中的个别图片是从网上下载,文字表述也相对片面,影响了当地形象。事发后,公司微信公众号被封,他们正在积极和盐源有关部门沟通,处理后续事宜。
10月31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证实,上述企业发布虚假悲情帖文销售盐源苹果一事,该局已介入调查。
盐源县人民政府通过官网10月12日发布声明,指出热传帖文是在打“悲情牌”,内容不属实。(来源:盐源县人民政府官网)
悲情营销网帖遭官方“打脸”
最近,网络广泛流传一则名为《痛心!四川大凉山眼看大雪封山,50万斤脆甜丑苹果抢收不及,求你帮老人孩子度过这个难关!》的帖文。该帖用图文结合形式描绘四川大凉山地区的贫困,紧接着介绍盐源苹果,并将之称为“丑苹果”。
帖文称,因天灾频繁,交通不便,漫山遍野的“丑苹果”难运出山里售卖。因为果商压价,一斤苹果收购价往往要被压到2、3毛钱一斤,而冷霜天气即将到来,马上面临封山封路。
帖文还提到,一位五年级的小女孩家里有3万斤苹果待售,“她最大的爱好是看书,说起她带着弟妹苦苦操持家里时,忍不住哭了出来,因为她要为幼小的弟妹着想,不能太自私,可能下年她就要出山去务工了”。
澎湃新闻注意到,上述帖文结尾附有购买苹果的方式,并发出呼吁,“如果您喜欢吃苹果,希望您能优先考虑他们”。
针对上述帖文,盐源县人民政府官网10月12日发布“辟谣”声明。
声明称,发布上述帖文的公众号是广东一个科技公司注册的。该公司以销售全国贫困落后地区的农特产品为主,销售手段以卖穷卖惨为主。这种商家打“悲情牌”谋取利益的不正当营销方式,给大凉山和盐源苹果的整体形象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
声明还表示,上述帖文中所截取的图片为网络图片,虚假拼凑,对大凉山和盐源县的极少部分或早年的残破房屋、泥泞道路、群众不讲卫生等描述刻意夸大,与大凉山和盐源县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属故意营造悲情画面,恶意引导消费者。
声明同时强调,帖文对盐源苹果的描述严重不实。盐源苹果是广大农民致富的支柱产业之一。2018年全县苹果面积40.03万亩,预计产量50余万吨、产值超过20亿元。2018年盐源苹果产销两旺,目前已销售约40万吨,最低价每市斤1元以上,最高价每市斤3.5元左右,多数销售价为2—3元,且价格还在上涨,各经销商已进入抢货状态,冻库已预订一空,果农和果商正在抓紧下果,预计11月中旬降霜之前,苹果均能在较高价位销售完毕。
盐源县人民政府认为,不实帖文中丑化“盐源苹果”以及盐源县的描述,是对盐源苹果品牌的抹黑,不利于盐源苹果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是对全县38万人民感情的严重伤害,不利于全县上下万众一心奋力打赢脱贫攻坚战、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希望涉事网络平台、商家主动迅速及时消除负面影响,维护大凉山、盐源县和盐源苹果的良好形象。如不及时消除不良影响造成损失的,盐源县人民政府保留起诉相关单位的权利,如涉嫌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盐源县人民政府在声明中指出。
“帮帮卖”商城的盐源苹果销售页面,至今还在正常出售。(来源:“帮帮卖”商城页面截图)
涉事商家仍在出售盐源苹果
是谁炮制了这样的“虚假悲情营销”网帖?
据《成都商报》此前报道,最早发布上述帖文的,是一个名为“帮卖助农”的微信公众号。该帖文10月11日发布,目前“因违规无法查看”。此外还有网络众多平台转载该帖,多数已删除,少数仍能查看。
澎湃新闻查询发现,“帮卖助农”的账号主体为“广州帮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帮卖公司”)。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该企业成立于2016年10月,注册资本2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吴岸发,经营范围为电子产品零售、商品批发贸易等。
在“帮卖助农”微信公众号页面,主要有“商城?客服”、“爱心助农”、“农民求助”3个栏目。其中“商城?客服”栏目直接关联农产品销售。
10月29日下午,澎湃新闻记者以购买盐源苹果的名义,向帮卖公司客服人员咨询。
该公司一名女性客服称,通过“帮卖助农”微信公众号页面,可以进入“帮帮卖”商城购买盐源苹果。另有一名男性工作人员表示,10月11日发布的盐源苹果帖文因为遭盐源县政府投诉,第二天就无法查看,但帖文内容是真实的,盐源苹果还在销售。
澎湃新闻进入“帮帮卖”商城发现,首页新品推荐的第一项就是“大凉山丑苹果”,内文注明是盐源苹果。售价分两个价位,24个中小果(约7斤)49.9元,24个以内中大果(8斤)59.9元。点击购买24个中小果,付款49.9元后,订单显示已生效。
10月30日,澎湃新闻前往位于广州天河区林乐路某大厦的帮卖公司办公地点,该公司一名管理人员吴某接受采访。
吴某称,帮卖公司是一家自媒体公司,最初做微信公众号,卖一些农产品,后发展壮大做了电商平台,即“帮帮卖”商城,主要靠发推文吸引读者进入商城购买农产品盈利。
吴某还介绍,去年他们认识一位盐源微商,又去了盐源实地了解,之后开始在“帮帮卖”商城卖盐源苹果。好的时候,一天能卖十几箱。今年10月初,他们再次去盐源,并和当地一户果农达成合作,以每斤2.2—3元的价格向当地果农收购,再拿到“帮帮卖”商城出售。如有人下单购买,苹果直接从盐源当地发货。
另据《成都商报》报道,帮卖公司采购负责人陈新权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公司去年就在销售盐源苹果,一个多月销售了50多万件。今年定了几百万斤苹果,一天可卖出10万件。
吴某对澎湃新闻表示,上述报道内容不属实。一天不可能卖出10万件苹果,当地也没有这么大的物流运输能力。至于实际销量如何,吴某并未披露。
谈及此前发布的悲情营销帖文,吴某解释,盐源苹果今年销售行情不错,他们去盐源了解情况时,一位果农可能着急卖,便说马上要下雪,怕50万斤苹果抢收不及。公司便根据果农的说法发布了上述帖文,但文中并没有说盐源苹果滞销。
吴某承认,帖文确实表述片面,有个别图片是从网上下载的,由于遭到投诉,发布次日即无法查看,“帮卖助农”也跟着被封号。目前公司正在和盐源县相关部门积极沟通,会妥善处理好此事。
澎湃新闻提出希望联系与帮卖公司合作的盐源果农,求证相关情况,吴某称不方便提供。
“悲情营销”成惯用伎俩
对于企业发布虚假悲情营销帖的行为,盐源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量监管局综合执法大队长杨云曾对《成都商报》表示,帮卖公司注册地在广州天河区,他们已向广州天河区工商部门发公函,请求调查处理。
10月31日,广州市天河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相关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回应,该局已收到盐源县相关部门请求调查处理的函件,已转至办案中心处理。
此前稍早时候,盐源县政府办工作人员强调,盐源日照充足、昼夜温差大,种出的苹果又脆又甜,再加上扶贫政策支持,每年销量都还不错。此次“虚假悲情营销”没有发现有本地果农、电商参与。
盐源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也向澎湃新闻披露,盐源苹果滞销是很多年前的事了,21世纪以来盐源苹果没有滞销过。类似事件去年也发生过,影响较小,今年再次出现,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及时发布声明回应。
“这个数据(指帖文50万斤苹果滞销)纯属编造,毫无根据。帖文中所有的图片、数据都是失实的。”上述盐源县委宣传部工作人员表示,企业发布悲情营销帖文的目的是为获利。对方在网上7斤苹果卖49.9元,即1斤苹果卖7块左右,盐源苹果的批发价通常每斤2块多,相当于翻倍售卖。
帮卖公司管理人员吴某告诉澎湃新闻,事发后,他们积极与盐源县网信办沟通。盐源县网信办考虑到他们已采购大量盐源苹果,尚未卖出去,已发函请求解封微信公众号。
对于吴某的说法,盐源县网信办一位周姓负责人向澎湃新闻表示,帮卖公司做虚假悲情营销,已对凉山形象造成负面影响。考虑到对方认错态度积极诚恳,帮助果农的初衷是好的,且帖文造成的影响已减小,帮卖公司也付出相应代价,故已发函建议相关单位解封企业的微信公众号。
澎湃新闻发现,类似的“虚假悲情营销”时有发生。今年4月有帖文称,山西临猗4000万斤苹果滞销,其中一位7旬老人40斤苹果仅卖12元。之后,山西临猗县政府发布声明称,该消息不实,属打“悲情牌”的营销方式,给当地果业品牌形象造成了严重影响。
帮卖公司的虚假悲情营销帖文也在网络被广泛转发。如微信公众号“浦兴商城”10月18日原文转发了帮卖公司发布的盐源苹果帖文,扫帖文下方二维码即进入微信公众号“拔根子”。账号主体信息显示,“浦兴商城”和“拔根子”背后公司均为“蒲城村掌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拔根子”自称“一个帮助贫困户脱贫致富的平台”,通过相关链接可进入“拔根子店铺”。该店铺出售多种农产品,其中包括盐源苹果,也分为约7斤中小果49.9元、8斤中大果59.9元两个价位。
澎湃新闻还发现,“拔根子”多篇推文涉嫌悲情营销,标题如“60岁聋哑人急抹泪”、“春寒损失惨重”、“17岁女孩撑起五口之家”等。蒲城村掌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一位张姓工作人员向澎湃新闻表示,他们也在卖盐源苹果,但与帮卖公司无关。
帮卖公司管理人员吴某也坚称和蒲城村掌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没有关联,不清楚对方有发布上述帖文。在吴某看来,搞“悲情营销”是一种惯用营销方式,帖文被他人转发、抄袭也是很正常的事。
对于上述“盐源苹果被滞销”的营销事件,京衡律师上海事务所律师余超表示,根据现有公开信息,商家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该行为主要是为了骗取商业机会,并非直接骗取钱财,一般属于民事上的商业欺诈行为,如果商家没有收钱不发货或明显的以次充优,不宜定性为诈骗。
余超还告诉澎湃新闻,类似事件民事诉讼成本较高,行政监管更有效。他建议相关部门加强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四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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