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养标签是指预包装食品标签上向消费者提供食品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包括营养成分表、营养声称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它是向消费者提供营养信息和特性的说明,是消费者购买食物时重要的参考依据。
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豁免标示的产品除外)必须遵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标准进行标示。而非直接提供给消费者的预包装食品主要是提供给下游食品生产者或餐饮业作为其原料、辅料使用,需加入其他配料制作成最终产品,对于该类食品,其营养标签可以参照本标准标示,也可以按照企业双方约定、合同要求标注或提供有关营养信息。
参考国际上实施营养标签制度的做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了可以豁免标示营养标签的部分食品范围,共包括七种情形。
情形一:生鲜食品
预先定量包装的、未经烹煮、未添加其他配料的生肉、生鱼、生蔬菜和水果等,如袋装鲜(或冻)虾、肉、鱼或鱼块、肉块、肉馅等。此外,未添加其他配料的干制品类,如干蘑菇、木耳、干水果、干蔬菜以及生鲜蛋等,也属于本标准中生鲜食品的范围。但是,预包装速冻面米制品和冷冻调理食品不属于豁免范围,如速冻饺子、包子、汤圆、虾丸等。
情形二:乙醇含量≥0.5%的饮料酒类
主要包括发酵酒、蒸馏酒及其配制酒以及其他酒类(如料酒等)。上述酒类产品除水分和酒精外,基本不含任何营养素,可不标示营养标签。
情形三: 包装总表面积≤100平方厘米或最大表面面积≤20平方厘米的预包装食品
由于包装面积小,可能无法显著标示营养标签的信息,因此可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包装总面积计算可在包装未放置产品时平铺测定,但应除去封边及不可能印刷文字部分所占尺寸。包装最大表面面积的计算方法同GB7718附录A。
情形四:现制现售食品
主要是指现场制作、销售并可即时食用的食品。但是,食品加工企业集中生产加工、配送到商场、超市、连锁店、零售店等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按标准规定标示营养标签。
情形五:包装饮用水
指饮用天然矿泉水、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等,这类产品主要提供水分,基本不提供营养素,因此豁免强制标示营养标签。对饮用天然矿泉水,依据相关标准标注产品的特征性指标,如偏硅酸、碘化物、硒、溶解性总固体含量以及主要阳离子(K+、Na+、Ca2+、Mg2+)含量范围等,不作为营养信息。
情形六:每日食用量≤10克或10毫升的预包装食品
指食用量少、对机体营养素的摄入贡献较小,或者单一成分调味品的食品,具体包括以下情况:1.调味品(味精、食醋等);2.甜味料(食糖、淀粉糖、花粉、餐桌甜味料、调味糖浆等);3.香辛料(花椒、大料、辣椒等单一原料香辛料和五香粉、咖喱粉等多种香辛料混合物);4.可食用比例较小的食品(茶叶,包括袋泡茶,胶基糖果,咖啡豆,研磨咖啡粉等);5.其他(酵母,食用淀粉等)。但是,对于单项营养素含量较高,对营养素日摄入量影响较大的食品,如腐乳类、酱腌菜(咸菜)、酱油、酱类(黄酱、肉酱、辣酱、豆瓣酱等)以及复合调味料等,应当标示营养标签。
情形七:其他法律法规标准规定可以不标示营养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特别强调
豁免标示营养标签不意味着企业可以在产品上随便描述营养信息而不受任何限制,如果属于豁免范围的产品,出现了以下情形,则应当按照本标准的要求,强制标注营养标签。
●企业自愿选择标识营养成分或相关内容的。
●标签中有任何营养信息(如“蛋白质≥3.3%”等)的。相关产品标准中允许使用的工艺、分类等内容的描述,不应当作为营养信息,如“脱盐乳清粉”等。
●使用了营养强化剂、氢化和(或)部分氢化植物油的。
●标签中有营养声称或营养成分功能声称的,如企业声称“高钙”“不含胆固醇”等。
(摘编自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食品安全标准应用实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