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市场监管局:中小学、托幼机构等食堂不得申请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18日,广东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通知(以下简称“试行细则”)。   试行细则指出,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6月18日,广东市场监管局发布《食品经营许可的实施细则(试行)》通知(以下简称“试行细则”)。

 

  试行细则指出,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和贮存场所。申请经营项目含冷藏冷冻食品的,应配备与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备,设备应当保证食品贮存所需的温度等要求。申请销售散装食品的,应配备与经营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洗涤消毒设施。

 

  散装食品与其他商品应有明显的区域划分或隔离措施,与生鲜禽畜、水产品应有一定距离的物理隔离。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当有防尘、防蝇设施,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直接接触食品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申请销售散装熟食、散装酒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等有效的许可证明材料。销售散装熟食应有专用操作区域,配备具有防蝇、防尘、防鼠及加热或冷藏功能的密闭熟食柜,设置可开合的取物窗(门),配备专用工(用)具及容器夹取及售卖。

 

  试行细则指出,食品自动售货销售商,还应当提交自动售货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具体放置地点以及有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公示方法的说明材料。网络食品销售商,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备设施清单,并自其入网之日起30日内将其网址、IP地址以及有关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联系方式公示方法等信息向原许可机关备案。

 

  申请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划定专门的区域或柜台、货架摆放、销售,并设立提示牌,注明“****销售专区(或专柜)”字样,提示牌为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体大小可根据设立的专柜或专区的空间大小而定。

 

  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经营场所还应当配备必要的信息化设备,以满足婴幼儿配方乳粉等重点食品电子追溯系统的实施条件。

 

  试行细则指出,单位食堂的面积应当与就餐人数、加工和供应品种及数量相适应。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不得小于30m2,就餐人数人均面积应当不小于0.2m2。各级各类学校食堂的备餐场所应当按专间要求设置,不在备餐场所分餐的托幼机构食堂以及部分送餐到教室分餐的中小学食堂除外。

 

  其他单位食堂和其他集中加工、当场分餐食用的餐饮经营者的备餐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专用操作场所或专间的要求设置。对外承包的单位食堂,应当提交与承包者签订的承包合同复印件以及承包者具有相应食品经营管理能力的证明文件。

 

  试行细则指出,食品处理区内的粗加工操作场所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相应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保障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三类食品原料能分开清洗。设置专用的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非直接接触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大型餐馆和各类学校食堂的餐饮具清洗消毒应当采用热力消毒(因材质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小型餐馆没有条件设置各类清洗消毒水池的,可使用桶、盆等容器代替,但应当设置固定的有给排水设施的操作台和2个以上的水龙头,确保清洗、消毒等操作在操作台上进行。用于食品原料清洗、餐饮具清洗消毒和工用具清洗的容器应当分开专用,并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申请现场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的,除对通用要求项目进行审查外,还应当对相关食品加工场所和设备设施进行重点审查。 中等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不得申请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

 

  试行细则要求,自制饮品应当设专用操作场所。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当经过加装水净化设施处理或使用直接饮用水。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标准的成品检验合格报告。自酿酒仅限于在本门店销售,在制酒过程中不得使用压力容器,不得用酒精勾兑调制。

 

  试行细则要求,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食品处理区的面积不得小于300m2.具体核查项目和判定标准见第三类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不得配送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自制冷冻饮品(包括冰淇淋、酸奶、乳酸发酵饮料、鲜榨果汁以及其他冷冻饮品)、裱花蛋糕以及其他冷加工糕点,但中央厨房以半成品形式配送至门店后现场改刀的烧卤熟肉制品以及现场调制的凉菜、沙拉等冷食类食品除外。中央厨房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配置相应的设备设施,为配送食品的容器(或包装)标注产品信息,如加工单位、生产日期或批号及时间、保质期、保存条件、食用或加工方法等。

 

  应当建立食品追溯系统,食品采购、配送台帐使用信息化管理;制作一式两联以上的产品配送清单(出货单),项目内容包括配送单位名称、配送对象、配送日期、品种、数量、生产日期或批号、发货人、收货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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