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法院审网购案 七成涉食品

  随着网购日益普及,对不少消费者来说,在网上购买食品就像在超市买菜一样,已经成为家常便饭。但和线下购物一样,网售食品同样存在不少问题,记者获悉,自去年9月9日成立到今年6月2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3100余件网购纠纷

  随着网购日益普及,对不少消费者来说,在网上购买食品就像在超市买菜一样,已经成为家常便饭。但和线下购物一样,网售食品同样存在不少问题,记者获悉,自去年9月9日成立到今年6月2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受理的3100余件网购纠纷案件中,食品类案件占比高达七成。

 

  现象1


  便捷省事背后 涉食品网购纠纷占比达73%

 

  26岁的李先生已经习惯了从网上购买食品。在尚未买车的李先生看来,与其从超市里大包小包往家里提东西,不如让快递员将商品送上门来得方便。

 

  除了像李先生这样图省事的消费者之外,也有不少消费者之所以青睐网购食品,是因为网上可以买到许多家门口难以买到的食品。

 

  为了买到价格优惠、原汁原味的地方特产,不少消费者会直接向原产地的卖家网购特产。一些土特产的经营者会通过微信等渠道,直接向外地顾客出售食品。记者联系到一位在网上出售水蜜桃的种植户,他告诉记者,开网店比较麻烦,竞争压力也比较大,所以他一般直接和客户在微信上交易。

 

  对于钟情进口食品的消费者来说,因为线下购买特定品类的进口食品并不方便,他们往往会通过代购、拼团的形式购买进口食品。豆瓣网上最大的代购、海淘小组,聚集了几十万的粉丝,在一个网帖中,一位俄罗斯代购推销着据说是销量最高的俄罗斯紫皮糖;在另外一个以零食团购为主题的小组,有人正在以奖品为诱惑,吸引网友加入一个日本零食微信群。

 

  可以看到,形形色色的渠道让网购食品显得十分便利,但相比于在网上买其他商品,网购食品很容易“踩雷”。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该院从去年9月9日成立到今年6月21日,共受理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3032件,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纠纷案件104件。在上述两类案由中,涉网售食品类案件占比高达73%。

 

  这些案件凸显的问题,涵盖食品标签不合格(无标、漏标、错标等)、滥用食品添加剂、违反食品进口禁令、商家不具备生产资质等。

 

  现象 2


  海外代购毛病多 违规出售不许进口的食品

 

  记者了解到,不少消费者钟情的进口食品,正是容易产生网购纠纷的品类。违规出售不允许进口的食品、经销商信息虚假……都是网售进口食品的常见毛病。

 

  “在我们审理的案件中,发现越来越多违反国家规定经营禁止进口食品的情况,给食品安全带来重大隐患。”北京互联网法院的刘更超法官告诉记者。

 

  在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中,一名消费者购买了一种产自越南的冰糖燕窝。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仅有马来西亚和印度尼西亚的燕窝产品允许以正常贸易的形式对我国出口,我国不允许进口越南燕窝。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涉案产品为禁止进口产品,违法情形明显,涉案网店应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以“越南燕窝”为关键词,在几家大型电商平台进行搜寻,发现原产地标明为“越南”的即食燕窝产品并不在少数。一个销量排在前三位的商家向记者表示,其所售冰糖燕窝浆确实购于越南。当记者询问其是否出售干燕窝时,商家称干燕窝虽然没有在网店展示,但可以通过微信进行交易。

 

  还有的明明说是代购,但食品到手后一看,却发现上面贴着大陆经销商的标签。另一个案件的当事人屈先生,在网上购买了一款法国鹅肝酱。到货后,屈先生发现该产品虽按照国家标准张贴了中文标签,但是对产品标注的经销商进行查证,却发现查不到经销商的名称。

 

  屈先生遂在北京互联网法院起诉卖家刘某。卖家则向法院辩称,其售卖的鹅肝酱为香港代购的法国出口产品。不过,法院发现刘某并没有获得食品经营许可,也无法提供涉案产品许可进口的证明文件以及检验检疫证明,既无法对香港代购产品为何会标注大陆经销商以及经销商信息为虚假内容等问题做出合理解释,又主张其作为代购者无需取得经营许可。

 

  法院认为,刘某在没有取得许可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司法实践中法院发现,这种所谓“代购”的经营模式往往存在大量的违法经营行为,比如无证、无照经营,食品来源不明,没有中文标签,食品本身不符合我国的安全标准等。因为信息不对称,消费者往往会盲目轻信这些网店的宣传、好评,导致自身权益受损。

 

  现象 3


  打着“自制”旗号 实际就是三无产品

 

  在网购时代,不合格的食品摇身一变,有了自己的新面孔。有的食品通过微信直接销售、有的宣称纯天然无添加、有的打着自制的旗号,实际上都是实打实的三无产品。

 

  今年4月,本山传媒旗下两名艺人赵丹、郭静被爆出因在网上卖假药而被判刑。从东城法院作出的判决来看,两人售卖的假药为自制的所谓“纯中药减肥胶囊”。在直播中,她们宣称自己售卖的减肥药为老中医独门配方、纯中药、无副作用。之后,还通过微信与购买者联系,线上收款,线下用快递发货。

 

  而北京互联网法院也受理了一起网售“减肥胶囊”的案件。某涉案产品“好瘦”减肥胶囊既无备案信息、无批准文号,标示的生产厂商也未经注册。消费者将销售者告上法庭后,销售者辩称,经其试吃没有发现产品存在问题,且对身体有很大帮助。法院最终认定,该产品销售者承担“退一赔十”的责任。

 

  此外,法官还提醒,众多以“自制”为卖点的食品虽然满足了消费者的个性化需求,同样也属于三无产品,缺乏必要的生产准入许可,食品安全、质量无法保证。

 

  北京互联网法院的案件受理情况显示,除了此类三无产品,网售食品中“假冒”产品也不少。“我们在案件审理中也发现存在假冒生产厂家名称、生产许可证的现象,经属地行政主管机关核实,生产厂家根本没有生产过涉案产品。这种情况下,涉案食品的安全问题无从谈起,也损害了被冒名厂家的商誉和市场形象。有的生产厂家因此被大量投诉、起诉,付出巨大的应诉成本。”刘更超法官说。

 

  同时,违法添加非食品原料、滥用食品添加剂现象也屡见不鲜。而在违法添加非食品原料的案件中,以违法添加非食药同源的中药材和未获批准的原料最为多见。

 

  法官支招


  网购食品 买前四查收货四看 随时多问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二庭负责人刘书涵建议消费者,网购食品时可以“四查四看多问”。

 

  下单前四查,即一查经营者资质,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照以及其销售的食品是否在其生产经营许可范围;二查商品详情,了解食品名称、成分或配料、产地、生产日期等信息;三查产品评价信息,了解经营者信誉、消费者评价及对消费投诉的处理态度;四查产品来源,通过询问食品进货渠道、发货商等情况,了解销售者是否履行其查验义务,对于转单销售的店铺应提高警惕。

 

  收货后四看,即一看商品包装;二看商品情况是否与网页发布的各项信息一致;三看是否超过保质期,是否存在提前标注生产日期或涂改生产日期、保质期等问题;四看物流信息是否正常,如果非所购商品店铺发货应当予以询问,了解货源及发货渠道。

 

  “在购物过程中,一般不要只通过网页宣传决定是否购买产品,应当多与店铺的客服人员沟通,多方面了解产品情况、物流情况以及纠纷争议处理相关情况。”刘书涵法官提醒。

 

  法院同时也建议,消费者一旦与经营者发生食品安全纠纷,可通过多种渠道维权,例如主动向经营者反映问题、及时沟通,或通过电商平台进行协调解决,或向本地消费者协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投诉,或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表示:“随着《电子商务法》的正式出台,对电子商务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争议解决与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对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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