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超市买到同一款过期酱油 超市:正在配合相关部门调查

  6月初,四川成都市民邓先生在永辉超市(东方明珠店)购买两瓶用于凉拌的调味汁,不料,吃完后才发现,两瓶调味汁都已经过了保质期。   6月27日,邓先生再次来到超市相应货架,发现了同款酱油超过保质期,仍在销售中。   邓先

  6月初,四川成都市民邓先生在永辉超市(东方明珠店)购买两瓶用于凉拌的调味汁,不料,吃完后才发现,两瓶调味汁都已经过了保质期。

 

  6月27日,邓先生再次来到超市相应货架,发现了同款酱油超过保质期,仍在销售中。

 

 

  邓先生所购买的调味汁 受访者供图

 

  该超市负责人李经理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此前,超市也遇到过有人用外面带进来的产品冒充超市产品过期,要求赔偿的案例。针对邓先生所说的产品,如果查实确实是超市的过期商品,该承担的责任一定会承担,不会推脱。

 

  目前,消费者已经投诉到了相关部门,也面对面沟通过处理和赔偿方案,但没有达成一致。

 

  怀孕妻子喜吃凉拌秋葵


  用光两瓶调味汁才发现已过期

 

  邓先生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因妻子怀孕后,喜欢吃凉拌的秋葵,6月初,在家附近的永辉超市(东方明珠店)购买了两瓶“芥辣伴侣调味汁”,净含量为230g。就在调味汁吃完、打算再次购买的时候,却意外地发现,两瓶调味汁都已经过期。

 

  6月27日,也就是发现调味汁过期的当天晚上,邓先生再次来到超市,发现货架上在售的同一品牌类型的调味汁依然是过期状态,邓先生表示,自己就随便拿了一瓶,正常结账后,再到服务台,要求超市负责人作出解释。

 

  邓先生说,超市工作人员检查过调味汁的条码,说要报给领导,但等了很久都没有来。“在等的时候,一个工作人员就拿着手机对着我拍,我问他,他说是要发给领导。”邓先生说,自己要求对方删除,就在删除时,另一位工作人员又开始拍,“我说他(前一个工作人员)都删了你为什么还拍?就伸手去拿他手机想删除照片。”邓先生说,对方随即动手打了自己,自己没有还手,报警后,在派出所进行了调解,但没有达成一致。

 

  6月29日,邓先生再次来到超市,仍然没有达成协商一致。

 

  从邓先生提供的购买超市小票上,红星新闻记者看到,产品名为“劲霸芥辣伴侣”,购买时间为6月27日20:21。在这款调味汁的瓶盖上,有喷绘的生产日期“2018-05-02”,批号为02,保质期为12个月。配料中的主要成分是“酿造酱油”。

 

  邓先生提供的超市购物小票 受访者供图

 

  超市回应:不是打人


  正在配合相关部门调查

 

  7月3日上午,红星新闻记者来到永辉超市(东方明珠店),在货架上找到了邓先生所购买到同款产品,货架上一共有三瓶,生产日期均为2019-04-28,批号同样为02。不同的是,这三瓶产品的生产日期在瓶盖顶部。

  7月3日 货架上的同款产品

 

  该超市负责人李经理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此前,超市也遇到过有人用外面带进来的产品冒充超市产品过期,要求赔偿的案例。针对邓先生所说的产品,如果查实确实是超市的过期商品,该承担的责任一定会承担,不会推脱。这一点,在与消费者的沟通中,也是有提到的。目前,消费者已经投诉到了相关部门,也面对面沟通过处理和赔偿方案,但没有达成一致。

  7月3日 货架上的同款产品

 

  红星新闻记者询问,目前是否能够查实该产品是超市所出售的?李经理表示,查看过监控,但查(拍)不到那节货架。

 

  采访中,现场一位工作人员补充道,目前,超市正在配合市场监督相关部门的调查,提交了相关资料,也有怀疑(商品是客户带进来的),因为该批次产品早都卖完了,后面进过很多货。

 

  针对邓先生所说的被打,李经理表示否认,是客户拿工作人员手机(删照片),发生了推搡和抓扯,但绝对不是打人。“可能(工作人员)在拍其他需要汇报的事情……没有(对客户)造成实质伤害。”李经理表示,如果真的打了,派出所有调查,工作人员也不可能现在好好地(上班)。“我们随时都有工作人员在(门口),有需要保洁的地方,要及时通知处理。”李经理表示,可能工作人员是在拍这个。

 

  据邓先生和超市工作人员消息,7月3日下午,双方会到相关部门进行调解。截至记者发稿时,双方未就最后协商结果达成一致。

 

  随后,红星新闻记者查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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