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网点遍布广州的餐饮“网红”店,送餐对象不仅有企业员工,还有学生和孤寡老人,此前却被离职高管爆料用变质猪肉和发霉大米配餐、每天卖出去上万份快餐。经职能部门检查发现,该“网红”店在黄埔经营点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被抽检的冷冻猪手粒中竟含有二代瘦肉精。
今年9月,广州黄埔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广州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名企业负责人一审分别被判处7个月和6个月的有期徒刑,食药监部门共对该公司罚款人民币74.8万余元。记者近日从广州黄埔区检察院获悉,检方在办案中发现的其他问题,目前已依法向有关单位移送案件线索。
前高层举报公司问题多多
用变质猪肉配餐
黄埔区检察院披露,2018年新年伊始,有媒体报道了这样一条新闻:一位自称是广州某餐饮管理公司的前高层人员说自己所在的餐饮公司问题多多,经常用变质猪肉配餐,每天卖出去上万份快餐。
这是一家网点遍布广州的“网红”店,近的有万孚工业园、广州科学城、老干所、京信公司,远的有天河棠德南小学、新塘的老人餐厅,等等。他们探索的“团餐配送”模式,避开CBD,锁定工业园、创业园等广州近郊地区,长期供餐,锁定近郊人流集中区,每日配餐上万份。
职能部门快速反应介入调查,于2018年3月23日根据举报对该家企业位于黄埔的经营点进行了检查,并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黄埔经营点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对肉品的抽检中,发现冷冻猪手粒被检测出含有莱克多巴胺,也就是俗称的二代瘦肉精。随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移送黄埔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方提起公益诉讼
建议禁止再从事食品生产
黄埔区检察院经审查查明:2017年至2018年,被告单位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大规模开展餐饮配送,用餐人群包括了在校学生、孤寡老人以及大量企业职工。被告单位作为销售加工类快餐食品的配送企业,依法应当承担对所供应食品的质量保证和卫生安全义务,却怠于履行自己的职责,没有建立严格的质量把关制度和工作程序,在采购食物原料的时候,未能严格履行审查义务,既未审查供应商的相关资质,亦未如实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最终导致不合格猪手粒被采购加工成食品进入消费环节,也导致使用上述不合格食品的消费者人身安全处于不确定的危险状态。
该餐饮企业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但该企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食品销售额有证据证明的仅有1587.2元。检方认为,这本是一宗普通的刑事案件,但是如果仅仅以刑事诉讼了事,餐企最多被处以几万元罚金,而且虽然销售额不高,但却危害着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安全,由于消费者很难提出集体诉讼,其维权十分艰难。如果不对这种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从而在市场上形成强有力的震慑,只会有更多的不良企业抱着侥幸心理生产劣质的食品谋取暴利。
对此,根据法律赋予的公益诉讼职能,黄埔区检察院决定从刑事、民事和行政多角度多管齐下,对该案提起公益诉讼。
在刑事上,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该企业和相关负责人提起公诉,建议法院对企业判处罚金,对相关负责人判处刑罚,并建议法院判处禁止令,禁止其在一定时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相关活动。
在民事上,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人,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该企业支付法律规定的最高十倍的惩罚性赔偿,并公开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行政上,利用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依法督促区食药监局对区内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等安全风险较高的食品经营单位,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进行查处;及时对被告单位无证经营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切实履行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
公司被罚78万余元
发现其他问题触目惊心
2018年9月29日,对黄埔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被告单位广州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黄埔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广州某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罚金20000元;2名企业负责人分别被判处7个月和6个月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被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生产、销售食品的相关活动;同时,该餐饮管理公司还被判处支付销售价款10倍的赔偿金,共15872元,并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登报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此外,黄埔区检察院同时向黄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对该企业进行行政处罚,食药监部门已采纳该院建议,共对该餐企罚款人民币74.8万余元。
至此,该餐饮公司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民事、行政和刑事的赔偿、罚款、罚金合计人民币78万余元。
据悉,该案系广州首宗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黄埔区检察院还发现了区外的冻品批发市场存在诸多问题,如无证经营、非法挂靠、肆意伪造检测报告、检疫证明、注册商标以及农贸市场主体不作为,等等,令人触目惊心,目前已依法向有关单位移送案件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