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6日,安庆大观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并当庭宣判。
2019年3月14日夜晚,被告人陈某驾船在禁捕区长江干线贵池江东港埠码头附近水域,使用电网捕捞工具捕捞水产品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扣押捕鱼工具和捕获的水产品。经鉴定,陈某所使用的工具属禁用的捕捞工具,捕获的水产品均为长江普通野生鱼类,价值人民币495.74元。另査明,被告人陈某于2019年3月12日夜晚以同样方法在禁捕区长江干线大通附近水域捕捞水产品十余斤,后卖与他人,得款200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其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陈某破坏了长江水生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缴纳其违法捕捞行为造成的长江水生资源和生态环境损害的生态补偿金人民币九千七百二十元九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