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发布虚假广告 天津君臣一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罚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7月25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北新罚〔2019〕6号)显示,天津君臣一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发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2019年7月25日,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津市监北新罚〔2019〕6号)显示,天津君臣一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4倍的罚款16000元。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19年7月9日。
 

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市监北新罚〔2019〕6号

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

个人

姓名(名称)

 

注册号

 

单位

名称

天津君臣一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号

91120118MA06U4613P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侯健

违法行为类型

发布虚假广告

行政处罚内容

1、罚款人民币16000元。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2019年7月9日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市监北新罚〔2019〕6号

 

  当事人:天津君臣一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20118MA06U4613P

 

  住所(住址):天津市河北区新开河街京津公路142号5-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侯健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20105197511275118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华昌道华馨公寓19号楼5栋201号

 

  2019年3月13日,河北区市场监管局新开河街市场监管所接举报转办单,举报人反映天津君臣一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京东平台店铺“臻卉生活官方旗舰店”销售“大麦若叶青汁”时宣传该产品具有减肥功效,涉嫌虚假宣传。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于2018年3月在京东平台开设店铺,店铺名称为“臻卉生活官方旗舰店”,并向京东平台缴纳平台使用费12000元,期限为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每月1000元,按月扣除,该平台使用费是用于维护当事人在京东平台正常发布产品及广告信息的费用,执法人员认为应将平台使用费认定为涉案商品广告宣传费用。

 

  当事人于2018年12月10日上架商品“大麦若叶青汁”进行销售,并使用“润肠通便秘”、“美体塑身”、“排毒减肥瘦身”、“缓解亚健康三高”等词语用于商品宣传,上述宣传用语为当事人通过网络视频及文字材料内容节选,无法提供上述宣传用语的科学论证材料。广告为当事人自行编辑发布,自2018年12月10日上架“大麦若叶青汁”经营、发布商品广告至2019年3月共计缴纳平台使用费4000元。由此,当事人作为本案广告主及广告发布者,在京东平台经营商品时发布未经科学论证的宣传用语,上述行为满足发布虚假广告的构成要件,本案广告费用4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3页,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2、执法人员截自当事人京东平台发布的涉案商品宣传广告截图共8页,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情况和内容;

 

  3、法定代表人询问笔录各1份,共4页,证明当事人在京东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的具体情节;

 

  4、当事人提供京东平台使用费发票复印件、涉案商品上架时间截图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在京东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的具体费用;

 

  5、当事人提供涉案商品进货来源材料复印件1份,共13页,证明涉案产品的来源情况;

 

  6、执法人员截自当事人京东平台发布的涉案商品宣传广告截图1页,证明当事人已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积极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情况;

 

  7、消费投诉材料1份,共7页,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我局于2019年7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津市监北新罚告〔2019〕5号),告知当事人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第二款第四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处理意见及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消除影响,决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如下:处广告费4倍的罚款16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缴款通知书)》上载明的缴款渠道和方式,将罚没款缴到天津市财政局指定的非税收入代收网点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本机关将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如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不准确,当事人可以申请本机关予以更正。

 

  天津市河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19年7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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