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四川海王金仁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经营高植牌螺旋藻片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高植牌螺旋藻片(抽样单编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四川海王金仁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经营高植牌螺旋藻片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高植牌螺旋藻片(抽样单编号:SC18510000003933191,生产日期:2018-02-01;规格型号:300克(0.50g×12片×50袋)/罐);不合格项目:水分项目不符合丽江云岭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LJY0002S-201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四川海王金仁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BJ2018A13604)后,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08月27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高植牌螺旋藻片24罐,共计7.2公斤,货值1800元;已销售14罐,共计4.2公斤;库存10罐,共计3公斤;召回0罐(下家已销售给消费者,未能召回),共计0公斤;封存10罐(生产企业已召回),共计3公斤。当事人四川海王金仁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以下。


  1. 没收不合格产品0罐;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5.75元(大写:叁拾伍元柒角伍分);


  3. 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高植牌螺旋藻片由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水分项目不合格是其他原因所致。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对进货查验过程进行整改,购进时除查验自检报告,还查验产品经第三方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并注意核对批次一致;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8年09月14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二、成都西部医药经营有限公司经营汉苑良方?百消丹玉妍丸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汉苑良方?百消丹玉妍丸(抽样单编号:SC18510000003933181,生产日期:2017-11-06;规格型号:(50.4g/×3)/盒);不合格项目:铅、总汞项目不符合GB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成都西部医药经营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BJ2018A13409)后,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08月23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汉苑良方?百消丹玉妍丸20盒,共计3公斤,货值3800元;已销售8盒,共计1.21公斤;库存12盒,共计1.79公斤;召回0盒(已消费使用),共计0公斤;封存12盒(退回上游商家),共计1.79公斤。当事人成都西部医药经营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以下。


  1. 没收不合格产品0盒;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元(大写:零元);


  3. 罚款人民币0元(大写:零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汉苑良方?百消丹玉妍丸由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铅、总汞项目不合格是其他原因所致。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对所售商品进行梳理,对上家资质不完善的产品做了下架处理;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8年09月03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三、成都市朗成贸易有限公司经营好体面牌芦荟润舒胶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好体面牌芦荟润舒胶囊(抽样单编号:SC18510000003935753,生产日期:2018-01-02;规格型号:(0.3g/粒×24粒/盒));不合格项目:水分项目不符合云南万绿生物股份发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YWL0006S-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成都市朗成贸易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BJ2018A16902)后,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0月17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好体面芦荟润舒胶囊70盒,共计0.504公斤,货值1400元;已销售50盒,共计0.36公斤;库存20盒,共计0.144公斤;召回0盒(销售的50盒全部用于抽检使用无法召回),共计0公斤;封存20盒,共计0.144公斤。当事人成都市朗成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以下。


  1. 没收不合格产品20盒;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元(大写:零元);


  3. 罚款人民币0元(大写:零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好体面牌芦荟润舒胶囊由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水分项目不合格是其他原因所致。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查验的力度,对库房增加通风除湿设备;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9年01月10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四、成都市宇超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旗人牌果糖莱菔茶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旗人牌果糖莱菔茶(抽样单编号:SC18510000003936025,生产日期:2018-01-08;规格型号:60g(3g/袋×20袋/盒)/盒);不合格项目:灰分项目不符合大兴安岭北奇神保健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DBB0018S-201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成都市宇超商贸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BJ2018A17009)后,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0月17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旗人牌果糖莱菔茶24盒,共计1.44公斤,货值720元;已销售24盒,共计1.44公斤;库存0盒,共计0公斤;召回0盒(全部销售无法召回),共计0公斤;封存0盒,共计0公斤。当事人成都市宇超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以下。


  1. 没收不合格产品0盒;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元(大写:零元);


  3. 罚款人民币0元(大写:零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旗人牌果糖莱菔茶由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灰分项目不合格是原料所致。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食品经营索证索票;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8年10月31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五、四川帅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千聪牌排铅颗粒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千聪牌排铅颗粒(抽样单编号:SC18510000003930331,生产日期:2017-07-12;规格型号:50g(2.5g/袋×20袋/盒)/盒);不合格项目:硫胺素项目不符合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SY0008S-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四川帅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BJ2018A03860)后,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05月17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千聪牌排铅颗粒50盒,共计2.5公斤,货值2100元;已销售15盒,共计0.75公斤;库存35盒,共计1.75公斤;召回0盒(已消费使用),共计0公斤;封存35盒,共计1.75公斤。当事人四川帅乡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以下。


  1. 没收不合格产品0;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元(大写:零元);


  3. 罚款人民币0元(大写:零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千聪牌排铅颗粒由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硫胺素项目不合格是其他原因所致。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对所售商品进行梳理,对上家资质不完善的产品做了下架处理;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8.年06月04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六、成都市金牛区欣天润保健用品经营部经营乳清蛋白乳铁蛋白粉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乳清蛋白乳铁蛋白粉(抽样单编号:SC18510000003936151,生产日期:2018-04-04;规格型号:270克/(5g/袋×54袋)/桶);不合格项目:灰分项目不符合江西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JXXSW0006S-2017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成都市金牛区欣天润保健用品经营部。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BJ2018A17139)后,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0月25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乳清蛋白乳铁蛋白粉3桶,共计0.81公斤,货值174元;已销售3桶,共计0.81公斤;库存0桶,共计0公斤;召回0桶(销售的3桶全部用于抽检使用,无法召回),共计0公斤;封存0桶,共计0公斤。当事人成都市金牛区欣天润保健用品经营部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以下。


  1. 没收不合格产品0桶;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元(大写:零元);


  3. 罚款人民币0元(大写:零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乳清蛋白乳铁蛋白粉由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灰分项目不合格是原料所致。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加强食品经营索证索票;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8年11月1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七、成都市宇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丝可培牌桑蚕参胶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产品名称:丝可培牌桑蚕参胶囊(抽样单编号:SC18510000003936023,生产日期:2017-08-13;规格型号:39.6g(330mg/粒×12粒/板/盒)/盒);不合格项目:水分,灰分项目不符合陕西大志药业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SXDZ0009S-2015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涉及的经营企业:成都市宇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接到四川省食品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报告(编号:No:BJ2018A17007)后,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10月17日开展核查处置,责令企业暂停销售不合格食品,督促企业对不合格食品采取下架、封存及召回等产品控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该批次丝可培牌桑蚕参胶囊10盒,共计0.396公斤,货值400元;已销售9盒,共计0.356公斤;库存1盒,共计0.0396公斤;召回0盒(9盒全部用于抽检),共计0公斤;封存1盒,共计0.0396公斤。当事人成都市宇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以下。


  1. 没收不合格产品丝可培牌桑蚕参胶囊1盒;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元(大写:零元);


  3. 罚款人民币0元(大写:零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涉案丝可培牌桑蚕参胶囊由当事人购进,该批次产品水分,灰分项目不合格是原料所致。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暂停销售不合格产品; 加强食品经营索证索票;并对不合格批次的食品进行召回。


  成都市金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18年10月31日组织复查验收,该企业已按监管要求整改完毕。


  属地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加大涉案食品生产经营者自我食品风险隐患防控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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