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公益诉讼起诉人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与被告毛某某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一案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毛某某在市级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2000元。这是咸宁首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回顾
经查明,2021年3月3日、3月5日,毛某某在明知食品中禁止添加罂粟壳的情况下,仍出于招揽生意的目的,在其经营的面馆汤底中添加罂粟壳,向过往的货车司机及附近群众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合计约1200元。3月5日,两货车司机在毛某某的面馆就餐后发生交通事故,经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尿液毒品检测均呈阳性。3月6日,咸宁市公安局咸安分局在毛某某的面馆中扣押罂粟壳5颗。
该案由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王洪斌担任审判长,并组成7人合议庭。经法院审理认为,舌尖上的安全已成为当今公众日益关注的话题,它关系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被告毛某某为获取经济利益在其制作和销售的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质,危害公民身体健康,该行为与文明、和谐、诚信经营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违背,其行难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遂作出上述判决。
人民陪审员当庭对毛某某的行为进行释明和法律宣讲,毛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后果的严重性及社会危害性,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过。毛某某的行为同时也被司法机关追究了刑事责任。
罂粟壳是一种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罂粟壳中的生物碱成分,具有潜在的使人上瘾以及危害健康的可能,能使人体产生快感,对心脏、神经系统等有一定的毒害。对绝大多数从未接触过毒品,尤其是对毒品有高度敏感性的人,其危害更甚。因此,国家明令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罂粟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