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三十八批)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三十八批),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芝罘区瑶溪餐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椎要求的韩式脆萝卜案   根据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芝罘区瑶溪餐厅经营的韩式脆萝卜不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三十八批),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芝罘区瑶溪餐厅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椎要求的韩式脆萝卜案

 

  根据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检验,芝罘区瑶溪餐厅经营的韩式脆萝卜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经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购进韩式脆萝卜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百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登州鹏俊烧烤店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案

 

  2021年9月3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蓬莱市登州鹏俊烧烤店进行现场检查,厨房内墙面油污较多的行为构成了环境不整洁的行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9月3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蓬莱阁街道不夜烧烤吧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案

 

  2021年9月3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蓬莱市蓬莱阁街道不夜烧烤吧进行现场检查,2名工作人员在岗从事餐饮服务工作,提供不出健康证明,其行为构成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10月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新港街道高兴石锅鱼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1年10月13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新港街道高兴石锅鱼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0月2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友奥纸包鱼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1年10月13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友奥纸包鱼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0月2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云芝冒菜馆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1年10月13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云芝冒菜馆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0月2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村里集镇建磊超市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案

 

  2021年10月14日,蓬莱区市场监督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村里集镇建磊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10月2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宝开盛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案

 

  蓬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宝开盛超市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过期食品,且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蓬莱区市场监管局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涉案产品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登州郑记手擀面店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案

 

  2021年10月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蓬莱市登州郑记手擀面店进行现场检查,厨房内地面杂物乱放,垃圾桶未加盖的行为构成了环境不整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10月11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蓬莱阁街道畅磊牛肉板面店经营场所环境不整洁案

 

  2021年10月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蓬莱市蓬莱阁街道畅磊牛肉板面店进行现场检查,厨房内地面杂物乱放,垃圾桶未加盖的行为构成了环境不整洁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10月11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方超果蔬超市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和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1年9月13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方超果蔬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随机抽查“金锣培根火腿”,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和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0月2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胡某驴肉火烧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2021年10月2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胡某驴肉火烧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消毒柜消毒设备,未运行,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消毒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11月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紫荆山街道寿敏快餐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2021年10月21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紫荆山街道寿敏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消毒柜消毒设备,未运行,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消毒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11月3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蓬莱阁街道阿香快餐店厨房内部分食品未按照要求离地离墙存放构成了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案

 

  2021年10月14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蓬莱市蓬莱阁街道阿香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厨房内食品没有离地离墙存放的行为构成了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2021年10月2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蓝茗烘焙店冰柜内物品未密封存放构成了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案

 

  2021年10月14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市蓬莱区蓝茗烘焙店进行现场检查,冰柜内物品未密封存放构的行为构成了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2021年10月2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望海酒店有限公司经营环境不整洁案

 

  2021年10月2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望海酒店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厨房内下水道油污较多的行为构成了环境不整洁的行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10月2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洪生百货商店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人员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案

 

  2021年10月26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洪生百货商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11月3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聚友砂锅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1年10月2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聚友砂锅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1月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谭氏麻辣烫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1年10月2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谭氏麻辣烫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1月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新港街道马魁饭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1年10月2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新港街道马魁饭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1月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林蓄便利商店购进食品时未查验供货方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1年9月27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林蓄便利商店经营的鳕鱼鲜虾片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食品的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购进票据和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1月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付文龙麻辣香锅店香锅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2021年6月23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市蓬莱区付文龙麻辣香锅店使用的餐盘进行抽检,检测结论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11月4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大辛店镇炜燐饭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2021年6月23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蓬莱市大辛店镇炜燐饭店使用的餐盘进行抽检,检测结论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11月4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紫荆山街道来朋早餐店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案

 

  2021年10月27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紫荆山街道来朋早餐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有消毒柜,消毒设备未运行,当事人未能提供2021年消毒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11月5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登州百庆砂锅店未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消毒案

 

  2021年10月27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登州百庆砂锅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有消毒柜,消毒设备未运行,当事人未能提供2021年消毒记录。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11月5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王某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1年9月5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2021年11月8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蓬莱博展商贸城唯美超市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和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1年9月13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博展商贸城唯美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随机抽查“加多宝凉茶饮料”,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和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1月05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新港街道吉春超市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1年10月27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新港街道吉春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1月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西董超市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1年10月27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西董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1月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北沟镇梦辰食品店经营现场环境不整洁工作案

 

  2021年10月28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北沟镇梦辰食品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其经营现场环境不整洁,无防尘、防蝇、防鼠、防虫等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021年11月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紫荆山街道李某驴肉火烧店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2021年10月29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紫荆山街道李某驴肉火烧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消毒柜消毒设备,未运行,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消毒记录。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2021年11月1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并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蓬莱阁街道牛牛火锅店店内物品未按照要求离地离墙存放构成了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案

 

  2021年10月14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蓬莱阁街道牛牛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店内物品未按照要求离地离墙存放构成了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案。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2021年10月28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月溪麻辣拌店店内食品原料未按照要求离地离墙存放构成了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案

 

  2021年10月14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月溪麻辣拌店进行现场检查,店内食品原料未按照要求离地离墙存放构成了未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案。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2021年10月28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靓粉快餐店厨房位置卫生较差,垃圾桶未加盖,地面杂物乱放的行为构成了环境不整洁的行为案

 

  2021年11月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靓粉快餐店进行现场检查,厨房位置卫生较差,垃圾桶未加盖,地面杂物乱放的行为构成了环境不整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11月1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曼米烧烤店厨房位置卫生较差,垃圾桶未加盖,物品摆放杂乱的行为构成了环境不整洁的行为案

 

  2021年11月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曼米烧烤店进行现场检查,厨房位置卫生较差,垃圾桶未加盖,物品摆放杂乱的行为构成了环境不整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11月1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来柠旋转小火锅店事人厨房位置卫生较差,垃圾桶未加盖的行为构成了环境不整洁的行为案

 

  2021年11月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来柠旋转小火锅店进行现场检查,厨房位置卫生较差,垃圾桶未加盖的行为构成了环境不整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11月1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朝暮咖啡(烟台)有限公司厨房位置卫生较差,垃圾桶未加盖,杂物乱放的行为构成了环境不整洁的行为案

 

  2021年11月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朝暮咖啡(烟台)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厨房位置卫生较差,垃圾桶未加盖,杂物乱放的行为构成了环境不整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11月1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邻佳饺子馆厨房位置卫生较差,垃圾桶未加盖的行为构成了环境不整洁的行为案

 

  2021年11月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邻佳饺子馆进行现场检查,厨房位置卫生较差,垃圾桶未加盖的行为构成了环境不整洁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1年11月10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苏华百货超市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明和合格证明文件案

 

  2021年9月13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苏华百货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出供货方资质证明材料和合格证明材料。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1月12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永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合格食品案

 

  2021年7月12日,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诸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线索移送函 ,烟台永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的“雪花鸡柳”配料表中标识违反相关规定。经调查,受托方山东瑞天食品有限公司自2019年10月份就不与烟台永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生产涉案产品,现将该线索移送我局处理。调查发现,涉案产品雪花鸡柳(生产日期:2021年4月8日)是当事人烟台永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当事人自2019年10月份就不再委托山东瑞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该产品,委托另外一家企业生产该雪花鸡柳产品,现受委托企业为:诸城市虹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未及时更换产品包装袋,包装袋上标注受委托企业仍为山东瑞天食品有限公司,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另该产品包装袋配料表中标识食品添加剂天然色素,但没有标识出具体色素成分和名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2021年11月,烟台市芝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张某玲蛋糕店经营场所不清洁案

 

  2021年9月2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招远市张某玲蛋糕店经营场所加工设备不清洁有粉尘、地面垃圾未清理,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9月3日前改正。2021年9月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蛋糕店营业场所仍存在设备不清洁有粉尘、地面有垃圾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李某福烤鸭店经营场所不清洁案

 

  2021年9月2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招远市李某福烤鸭店经营场所加工设备不清洁、地面垃圾未清理,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9月3日前改正。2021年9月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营业场所仍存在设备不清洁、地面有垃圾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昌兵烤鸭店经营场所不清洁案

 

  2021年9月2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招远市昌兵烤鸭店经营场所加工设备不清洁、地面垃圾未清理,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9月3日前改正。2021年9月3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营业场所仍存在设备不清洁、地面有垃圾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栾某霞食品店经营场所不清洁案

 

  2021年9月12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招远市栾某霞食品店经营场所加工设备不清洁、地面垃圾未清理,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9月13日前改正。2021年9月1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营业场所仍存在设备不清洁、地面有垃圾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梁某鹏卤鸭店经营场所不清洁案

 

  2021年9月5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招远市梁某鹏卤鸭店经营场所垃圾未清理,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9月8日前改正。2021年9月9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店营业场所地面垃圾仍未清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南缘老牛汤厨房卫生不清洁案

 

  2021年9月2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南缘老牛汤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厨房卫生不清洁,物品摆放杂乱无章,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9月27日前改正。2021年9月2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厨房卫生仍不清洁,物品摆放仍然杂乱无章。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胖丫炸鸡店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或者设备案

 

  2021年8月30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招远市胖丫炸鸡店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9月3日前改正。2021年9月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食品摊点仍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明秀小吃店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施或者设备案

 

  2021年9月3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招远市明秀小吃店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9月7日前改正。2021年9月2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仍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蒙山特色全羊馆从业人员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案

 

  2021年9月1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招远市蒙山特色全羊馆从业人员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9月5日前改正。2021年9月8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从业人员仍未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春智商场未按规定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保持《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案

 

  2021年9月8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春智商场进行日常检查并张贴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2021年9月16号,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当事人因个人原因未能继续保持张贴《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齐山镇张某岐肉食店经营场所不清洁案

 

  2021年8月30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招远市齐山镇张某岐肉食店经营场所不清洁,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8月31日前改正。2021年9月1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仍存在卫生不清洁问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富源阁酒家厨房卫生不清洁案

 

  2021年9月13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富源阁酒家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厨房卫生不清洁,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9月14日前改正。2021年9月15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厨房卫生仍不清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吉艳食堂无相应的防尘、防蝇设备或者设施案

 

  2021年8月14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招远市吉艳食堂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8月16日前改正。2021年8月1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仍不具有相应的防尘、防蝇、防鼠、防虫设备或者设施。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冯记私房面馆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案

 

  2021年9月6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招远市冯记私房面馆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山东金城股份有限公司职工食堂使用自消毒不合格餐具案

 

  2021年06月28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山东益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山东金城股份有限公司职工食堂自消毒餐具(餐盘)进行食品安全抽检,该单位自消毒餐盘银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执法人员下达了《当场处罚决定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当场给予了警告的行政处罚。2021年7月27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益源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再次对该单位进行食品安全跟踪抽检,该单位自消毒餐具(铁碗)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娟子熟食店无防尘、防蝇设备案

 

  2021年9月2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招远市娟子熟食店无防尘、防蝇设备,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9月7日前改正。2021年9月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场所仍无防尘、防蝇设备。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符离烤鸡店经营场所不清洁案

 

  2021年8月31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招远市符离烤鸡店经营场所不清洁,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9月3日前改正。2021年9月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仍存在卫生不清洁问题。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九)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德华饭店不具有相应的防蝇、防尘设施案

 

  2021年9月2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招远市德华饭店无防尘、防蝇设备,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9月5日前改正。2021年9月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店仍无防尘、防蝇设备。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远市七里香汤包店不能提供安全、无毒、清洁的餐具案

 

  2021年9月1日,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招远市七里香汤包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餐具消毒柜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在2021年9月3日前改正。2021年9月4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检查,发现该店餐具消毒柜仍然因故障不能正常使用。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予以立案调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招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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