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偷梁换柱”造假酒 自酿苦果终获刑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北辰法院严格贯彻党中央关于食品安全的部署要求,一以贯之落实“四个最严&rdqu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北辰法院严格贯彻党中央关于食品安全的部署要求,一以贯之落实“四个最严”,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坚决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普法宣传,充分发挥案例指引作用,引导公众了解食品安全犯罪构成及法律后果,增强公众的维权意识,本公众号将在食品安全宣传周分期发布我院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的刑事典型案例,让我们一起来“敲黑板”。


 “偷梁换柱”造假酒 自酿苦果终获刑


  ——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案

 

  简要案情

 

  2021年7月至9月间,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王某某从他处购买散装酒、瓶装酒及灌装白酒工具、多种品牌白酒包装材料等放置于天津市武清区某平房内,在未取得任何生产资质或授权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张某在该处制作多种品牌的假酒。后被告人王某某将制作好的白酒运至天津市西青区某村、北辰区某村存储。公安机关在制酒地及存储地查获假冒多种品牌酒共2849瓶及大量包材。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的白酒货值金额总计110万余元,其中合格产品的白酒货值金额9万余元,不合格产品的白酒货值金额100万余元。

 

  裁判结果

 

  北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白酒,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假冒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及假冒注册商标罪。结合本案具体犯罪事实及认罪情况,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生产假酒的行为既扰乱了市场秩序,又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依法受到了刑事处罚。生产经营者应诚信经营,切莫利益熏心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选购酒品时要擦亮眼睛,尽量选择货源可靠的正规商场,仔细甄别外包装,特别是有无注册商标、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产品批准号等,不要给制售假酒者可乘之机,避免经济损失。

 

  供稿:刑庭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