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张家界桑植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佘某某等3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经县法院开庭审理。依法判处: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同时宣布禁止令,禁止三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据悉,被告人佘某某经营早餐店多年。自2014年10月份以来,佘某某多次在当地澧源镇大市场一楼张某某、陈某某夫妇经营的香料行购买用罂粟籽加工磨成的“香粉”作为食品添加剂,将“香粉”加入面汤,提升面汤的口感和香味,以吸引更多的顾客前来食用。
检察官提醒广大消费者:
罂粟含有吗啡等成分,易使人体产生依赖性而造成隐癖,对人体肝脏、心脏有一定的毒害作用。如果长期食用含有罂粟的食物,会出现发冷、出虚汗、乏力、面黄肌瘦、犯困等症状,严重时对神经系统、消化系统造成损害等。消费者如觉得吃的火锅、卤水和汤料可疑,注意保留证据并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监控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对实施本解释规定之犯罪的犯罪分子,应当依照刑法规定的条件严格适用缓刑、免于刑事处罚。根据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于符合刑法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但是应当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第二十条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一)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
(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上的物质;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