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促进商贸物流发展的实施意见(商流通函【2014】790号)

发布单位 商务部 商务部 发布文号 商流通函【2014】790号 发布日期 2014-09-22 生效日期 2014-09-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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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商流通函【2014】790号 发布日期 2014-09-22 生效日期 2014-09-22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为贯彻落实2013年国务院召开的部分城市物流工作座谈会和2014年6月国务院常务会通过的《物流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精神,促进商贸物流发展,降低物流成本,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完善服务体系,更好地保障供给,支撑国民经济稳步增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商贸物流工作

 

  商贸物流是指与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居民服务等商贸服务业及进出口贸易相关的物流服务活动,是整个物流过程中对成本影响比较大的环节,新技术应用和商业模式创新最为集中,作为现代物流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生产资料流通和生活资料流通的顺利运行。促进商贸物流发展,有利于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物流效率;有利于货畅其流,繁荣市场;有利于改善交通和环境状况,促进城市化健康发展;有利于提升流通产业竞争力,更好地发挥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性、先导性作用。

 

  近年来,在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商贸物流体系逐步形成,信息化、现代化水平显著提高,服务功能不断拓展,涌现出一批商业模式先进、供应链整合能力强的商贸物流企业。但从整体上看,商贸物流小、散、乱,专业化、社会化、标准化程度低,运作成本高、效率低等问题没有根本扭转,与国际先进水平还存在较大差距。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商贸物流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部分城市物流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入扎实开展工作,努力使商贸物流成为内贸工作“上台阶”的突破口。

 

  二、提高社会化水平

 

  引导生产和商贸流通企业改变“大而全”、“小而全”的运作模式,剥离或外包物流功能,实行主辅业分离。支持商贸物流企业开展供应商管理库存 (VMI)、准时配送 (JIT)等高端智能化服务,提升第三方物流服务水平。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向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和供应链集成服务的第四方物流发展。支持传统仓储企业转型升级,向配送运营中心和专业化、规模化第三方物流发展,鼓励仓储、配送一体化,引导仓储企业规范开展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支持货代物流企业发展壮大,为各类企业开拓国内和国际市场提供支撑。

 

  大力发展共同配送,继续做好城市共同配送试点工作,鼓励推广共同配送、统一配送、集中配送等先进模式。依托专业化第三方物流或供应商为多个商贸企业、社区门店、市场入驻商户等共同配送;依托物流园区推广配送班车,开展干线与支线结合的城区集中配送;支持大型连锁零售企业通过集中采购提高统一配送率,利用其物流系统为所属门店和社会企业统一配送;整合存量配送资源,在学校、社区、地铁等周边设立末端配送站或建设公共自助提货柜等。

 

  三、提高专业化水平

 

  (一)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物流。推进商贸物流和电子商务的协同发展及业务流程再造。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加强与商贸物流企业的合作,合理选择物流网络节点,完善信息共享和利益分配机制。支持电子商务企业与社区便利店合作开展“网订店取(送)”。支持商贸物流企业扩展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能力,在配送中心建设、网点开发、车辆保障等方面加大投资和改造力度,有条件的企业要“走出去”,布设集散中心和网络,满足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要求。

 

  (二)加强冷链物流建设。鼓励各类农产品生产加工、冷链物流、商贸服务企业改造、新建一批适应现代流通和消费需求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引导使用各种新型冷链物流装备与技术,推广全程温度监控设备,完善产地预冷、销地冷藏和保鲜运输、保鲜加工的流程管理和标准对接,逐步实现产地到销地市场冷链物流的无缝衔接,降低损耗,保障商品质量安全。

 

  (三)加快生产资料物流转型升级。鼓励生产资料物流企业充分利用新技术和新的商业模式整合内外资源,延长产业链,跨行业、跨领域融合发展,增强信息、交易、加工、配送、融资、担保等一体化综合服务能力,由单纯的贸易商、物流商,向供应链集成服务商转型。支持生产资料生产、流通企业在中心城市、交通枢纽、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有序建设大宗生产资料物流基地和物流园区,促进产业适度集聚。整合农村农资流通和配送网点资源,建立健全覆盖县级区域和中心乡镇的农资物流配送网络,

 

  (四)鼓励绿色物流发展。引导一批商贸物流园区向绿色物流功能区转型,加大绿色物流装备、技术、仓储等设施的推广使用力度。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立服务于生产和消费的逆向物流网络,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

 

  四、提高标准化水平

 

  创新商贸物流标准宣传贯彻和实施促进的工作机制,提高标准的通用性和统一性。根据社会需求与工作重点,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商贸物流标准化理念推广与知识普及。支持各类企业、社会团体积极参与商贸物流标准的制修订。加快商贸物流管理、技术和服务标准的推广,鼓励有关企业采用标准化的物流计量、货物分类、物品标识、物流装备设施、工具器具、信息系统和作业流程等。以标准化托盘循环共用试点工作为切入点,逐步提高全社会标准托盘普及率,促进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的标准化改造。

 

  选择基础较好、积极性高的地区、园区和企业开展商贸物流标准化应用推广工作,鼓励和指导上述单位加大基础设施、装备技术、服务流程、内部管理等领域的标准化实施力度,培育商贸物流标准化服务和管理品牌;加强行业与行业、企业与企业之间的标准衔接和统一,引导全行业提高标准应用水平、经营管理水平、产品质量水平和从业人员资质水平。

 

  五、提高信息化水平

 

  支持商贸物流企业与生产企业、批发零售等企业通过共用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共用、资源共享、信息互通。通过中央和地方两级示范,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的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发展,发挥平台整合调配物流资源,解决物流信息不对称、接口标准不统一等矛盾,实现精准化、可视化管理等功能,并搭载企业诚信、托盘循环共用、物流金融、跨境电子商务、商品溯源、通关便利化、多式联运等各种增值服务,为广大商贸物流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提升组织化和信息化水平,降低交易成本提供有利条件。有条件的地区还可协调相关部门,开展政府物流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将现有交通、工商、税务、海关等部门可公开的电子政务信息进行整合后,向社会公开,实现便民利企的物流政务资源共享。

 

  六、提高组织化水平

 

  鼓励物流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重组、协作联盟等方式做大做强,形成一批技术水平先进、主营业务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现代物流企业集团,通过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高物流服务的一体化、网络化水平。鼓励运输、仓储等传统物流企业向上下游延伸服务,推进物流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协同发展。引导物流企业共同投资建设重要物流节点的仓储设施,合理布局物流园区(中心、基地),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能力和集约化发展水平。鼓励商贸物流企业提高配送的规模化和协同化水平,依托商业、邮政等网点,形成覆盖城乡的物流配送网络。支持服务中小企业的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引导企业集聚规范发展。

 

  七、提高国际化水平

 

  进一步完善外商投资商贸物流领域的法律法规,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除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外,放开外资准入限制,加快构建统一公平、竞争有序的大市场。继续深化落实第三方物流、物流配送中心、专业批发市场、仓储设施等领域的对外开放政策。鼓励外资参与城市内交通物流体系建设。推进国内物流企业同国际先进物流企业的合作,引进和吸收国外促进商贸物流发展的先进理念和商业模式。

 

  以“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沿线区域物流合作为重点,在“一带一路”国内外沿线主要交通节点和港口建设一批物流中心。积极开展务实、高效的国际区域物流合作,推进国际物流大通道建设。支持建设商贸物流型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鼓励有条件的商贸物流企业“走出去”和开展全球业务。

 

  以国际商品交易中心、重点进出口口岸为依托,通过完善货物储存、配送功能,提高进出口货物集散能力,探索建立海外仓库、物流基地和分拨中心。充分利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自由贸易试验区及地方对外开放先行先试平台和载体,促进商贸物流率先发展。

 

  八、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做好协调服务。做好部门间的政策协调和工作配合,加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联动。完善各级商贸物流工作机制,为加快商贸物流发展提供组织保障和服务支撑。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把商贸物流工作作为内贸流通工作重点,明确分管领导和专门处室,加强人员配备,保障工作开展。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据商务部、财政部有关城市共同配送的业务指导文件,自行组织城市共同配送试点。

 

  (二)优化物流发展环境,加强诚信建设。发挥商务主管部门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中的牵头作用,反对地方保护、消除区域封锁,查处价格欺诈、以次充好、虚假仓单、重复质押等违法违规行为。注重发挥行业组织作用,建立物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激励惩戒机制,增强企业诚信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利用社会化物流信息平台,获取诚信大数据,对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社会责任强的企业予以支持、鼓励和宣传,对破坏市场秩序、诚信缺失的企业将其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提高其失信成本。积极为“走出去”的物流企业提供政策、法律、咨询、市场信息等配套服务。

 

  (三)落实财税土地政策,加大扶持力度。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统一规划、合理安排政策和资金支持商贸物流发展。对工业、商贸流通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兴办第三方物流企业,或通过优化资源配置整合、重组成立的物流企业,或在企业内部重组涉及企业资产、股权变动的,可商有关部门研究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抓紧落实现有的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税收减半政策。积极争取将物流企业配送中心、连锁企业配送中心项目内用于建设仓储设施、堆场、货车通道、回转场地及停车场(库)等物流生产性设施用地列入工业、仓储用地范畴,并研究降低公共性、公益性商贸物流用地的投资强度要求。

 

  积极推动解决城市配送车辆通行难、停靠难、卸货难,罚款多、收费多“三难两多”等问题,商有关部门出台便于配送车辆通行及停靠的具体措施,降低道路通行费用。积极研究和协调将配送生鲜食品和药品的车辆视同公共交通车辆优先通行的政策和措施。引导标准化的非机动三轮车依法依规经营快递物流业务。

 

  (四)夯实统计基础,加强人才培养。完善商贸物流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加强对商贸物流需求、费用、市场规模、投资、价格等指标的统计分析,及时反映商贸物流的发展规模和运行效率。通过学历教育、继续教育等多种方式培养市场急需的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提高实践能力。推动产学研结合,鼓励商贸物流理论研究,引导工商企业树立现代物流理念,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重视和支持商贸物流发展的舆论氛围。

 

  商务部将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结合现有政策,围绕提高商贸物流社会化、专业化、标准化、信息化、组织化、国际化水平等主要工作,分别选择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推进,促进商贸物流健康发展。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流通发展司)联系。

 

  商务部

 

  2014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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