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大中型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监管的通知

发布单位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6-23 生效日期 2017-06-23 有效性状态

发布单位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7-06-23 生效日期 2017-06-23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bjda.gov.cn/bjfda/gzdt14/tzgg/tz/417325/index.html

各区局,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相关直属单位:

 

  北京市大中型食品生产企业(也称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参照国家统计局统计口径)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指专供特殊人群、所处特殊地区和极具北京传统特色食品生产企业)涉及的产业链条长、生产经营环节多、产品辐射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对首都整体食品安全形势影响作用明显。根据《北京市“十三五”时期食品药品安全发展规划》、《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监督大型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食药监食监一〔2016〕152号)和《北京市强化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属地责任管理办法》的要求,为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强化北京城市副中心食品药品监管,积极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城市,监督大中型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法定义务,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局、局机关各相关处室、各直属分局、各相关直属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强对大中型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处负责对本市大中型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整体状况的研究分析,严格实施生产许可,针对共性问题组织开展飞行检查、体系检查、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监督召回不安全食品。

 

  风险监测处负责组织开展大中型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

 

  市食品药品稽查总队(以下简称稽查总队)负责组织对大中型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国家监督抽检监测不合格案件及外省监管部门通报案件的核查处置,并负责组织对重大案件进行查处。

 

  市保健品化妆品技术审评中心(以下简称市保化审评中心)、市局政务服务中心配合食品生产处做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

 

  各区局、直属分局负责对辖区大中型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快速检测等监管措施,并根据监管资源和能力,合理划分内设机构对大中型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事权,明确具体监管人员。

 

  二、督促大中型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主动落实主体责任

 

  (一)督促大中型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和首负责任,以及法定代表人和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的责任。各区局、直属分局要督促大中型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与企业生产规模相适应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其培训和考核,经考核不具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的,不得上岗。督促大中型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加强职工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建立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实施生产全过程风险控制;建立健全企业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完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不断改善食品安全保障条件。

 

  (二)监督大中型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加强食品安全风险过程管控。各区局、直属分局要监督大中型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落实原辅材料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出厂检验、产品追溯等管理制度,严格管控产品配方变更、生产工艺变化、生产条件保持、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标签标识等高危风险点。建立供应商及第三方物流公司的审核评价制度,加强对供应商产品品质与安全卫生保证能力的考核,自觉接受下游企业、采购商的评价审核。督促大中型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建立生产过程检验标准和操作规范,加强对食品安全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管控,严格落实产品出厂检验规定,严格成品质量管控。推动大中型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产品追溯制度及电子信息化管理系统,产品从原材料采购、生产加工、出厂检验到出厂销售都应有电子信息记录,结合条码、二维码和电子标签(RFID)等新技术手段,实现食品安全信息顺向可追溯、逆向可溯源、过程可控制、责任可追究。

 

  (三)鼓励大中型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积极推广国际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全力推动大中型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主动实施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卫生标准操作程序(SSOP)、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食品安全体系认证(FSSC22000)、烘烤技术认证(AIB)等。引导大中型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加强关键技术攻关、内部管理创新、实施卓越绩效模式,促进食品行业产业转型升级,树立食品安全管理行业标杆。逐步引导本市大中型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全部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食品良好生产规范(GMP)等管理措施。

 

  (四)监督大中型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全面落实食品安全问题主动报告制度,加强企业风险交流。食品生产处建立本市大中型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风险信息交流平台,完善风险交流工作机制,畅通风险信息报送渠道,加强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各区局、直属分局要督促大中型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主动收集国家发布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信息,研究评估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因素,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活动,并向所在地区局或直属分局报告。各区局、直属分局要督促大中型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建立产品召回制度,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措施、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记录召回和处理情况,并向所在地区局或直属分局报告。

 

  三、引导大中型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自觉践行社会责任

 

  (一)督促大中型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积极推进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各区局、直属分局要重点推动大中型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健全诚信管理制度,加强诚信管理体系建设,严格自律约束,积极公开并严格履行食品安全承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提升企业食品安全诚信水平,增强员工食品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构建食品安全长效保障机制。

 

  (二)积极推广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各区局、直属分局要推动大中型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险,加强风险控制与应急管理,提高食品安全事故预防和救助水平,增强解决食品安全事件民事责任纠纷的能力,科学化解风险、有效降低食品安全事件影响和事故危害。

 

  (三)引导大中型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切实承担社会责任。各区局、直属分局要推动大中型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切实加强检验能力建设,除国家对特殊食品等已有明确检验规定外,对主要原料的重要指标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项目应实现自行检验。鼓励大中型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积极参与国家和国际食品检验能力比对活动,积极申报国家实验室认可(CNAS),主动提升企业自身检验检测水平。积极参加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制修订工作,以标准提升促进提升食品安全保障和参与国际竞争的硬实力。鼓励大中型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加强食品安全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适时组织开展食品安全公益宣传、“企业开放日”等活动。

 

  四、加大对大中型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

 

  (一)严格实行市场准入。食品生产处、市保化审评中心和市局政务服务中心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食药监〔2016〕34号)等规定,及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按照北京市食品生产许可工作规范要求从严许可,鼓励大中型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达到食品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的坚决不予许可。

 

  (二)严格监督管理,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各区局、直属分局要按照《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食药监〔2014〕19号)、《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食品生产经营者风险分级规范(试行)>的通知》(京食药监〔2016〕31号)和市局有关要求,以风险分级管理为基础,采取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等方式,严格监管工作标准,指导大中型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完善生产条件,严格过程控制,加强原料把关和出厂检验。

 

  稽查总队、各区局、各直属分局要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涂改标签标识等违法行为。及时处理群众投诉举报,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并配合做好调查取证,严禁罚过放行、以罚代刑。

 

  (三)扎实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各区局、直属分局要督促大中型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处置方案,严格开展企业内部管理、原料采购、生产加工、仓储运输等环节的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针对产品配方管理、生产工艺设计、生产条件保持、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标签标识等高危风险点要列出食品安全责任、风险和问题清单,逐一进行分析评估,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明确消除隐患的具体做法、实施计划、完成时限、责任人及工作要求。适时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完善大中型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内部有奖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提升大中型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水平和处置能力,及时消除风险隐患。

 

  (四)加大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力度。风险监测处和食品生产处应按照市局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计划,结合《北京市食品风险分类监管目录》,统筹安排国、市、区三级抽检监测体系,对大中型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实施重点抽检和跟踪监测,提高抽检监测的频次、针对性和靶向性。对监督抽检发现的问题,由稽查总队、食品生产处和区局、直属分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核查处置工作,监督企业落实整改要求,召回不安全食品。

 

  (五)完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人制度,健全档案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食品生产监管责任人制度,在企业生产场所显著位置悬挂食品安全信息公示栏,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质量安全管理人员、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监管部门责任人、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区局、直属分局应当建立大中型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生产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五、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注重总结推广大中型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监管工作的做法、经验和成效,努力构建大中型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监管的常态制度和长效机制,工作中遇到问题及时向市局汇报。各区局、直属分局在属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北京市强化区政府食品安全监管属地责任管理办法》,对未按规定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的相关人员实行责任约谈和责任追究。

 

  各区局、直属分局要督促大中型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落实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和加强城市副中心建设等国家和北京市重大决策部署,自觉执行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等各项疏解非首都核心功能和环境保护等产业政策,按照《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品药品专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意见》(京食药监办〔2017〕18号)要求督促大中型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落实生产安全主体责任。调查统计辖区内大中型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相关信息(见附件1至附件3),每年11月1日前汇总本年度大中型和重点食品生产企业监管情况,报食品生产处。

 

  联系人:朱燕平、杜昆。

 

  联系电话:83979627、83979621。

 

  电子邮箱:spsc@bjfda.gov.cn

 

  附件:1.大型食品生产企业统计表

 

  2.中型食品生产企业统计表

 

  3.重点食品生产企业统计表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6月23日

附件1

大型食品生产企业统计表

填报单位:

序号

企业名称

营业收入 (亿元)

从业人员数(人)

食品类别编号

食品风险等级

风险问题清单

监管部门

监管人员

  填写说明:

1 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有关统计口径,结合食品生产监管实际,纳入本表统计范围的大型食品生产企业是指:从业人员≥300人且营业收入≥4亿元的单体工厂或集团公司(含集团公司下属所有子公司),以及在行业内具有领先地位的食品生产企业。

2 食品类别编号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中明确的食品类别编号;

3 风险等级是各地按照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划分的食品风险等级;

4 风险问题清单是指近三年来国家和省级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以及各地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问题;

5 监管部门是指负责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的责任单位名称。 

附件2 

中型食品生产企业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写说明:

1 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有关统计口径,结合食品生产监管实际,纳入本表统计范围的中型食品生产企业是指:从业人员300≤X<1000人且营业收入2000≤Y<40000万元的单体工厂或集团公司(含集团公司下属所有子公司),以及在行业内具有领先地位的食品生产企业。

2 食品类别编号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中明确的食品类别编号;

3 风险等级是各地按照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划分的食品风险等级;

4 风险问题清单是指近三年来国家和省级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以及各地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问题;

5 监管部门是指负责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的责任单位名称。 

附件3

重点食品生产企业统计表

填报单位:

序号

企业名称

营业收入 (亿元)

从业人员数(人)

食品类别编号

食品风险等级

风险问题清单

监管部门

监管人员

 填写说明:

1 纳入本表统计范围的重点食品生产企业是指:专供特殊人群、所处特殊地区和具有地方传统特色食品生产企业。

2 食品类别编号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办理食品生产许可中明确的食品类别编号;

3 风险等级是各地按照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划分的食品风险等级;

4 风险问题清单是指近三年来国家和省级监督抽检、风险监测,以及各地日常监管中发现的企业食品安全风险问题;

5 监管部门是指负责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的责任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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