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意见(通政发〔2010〕91号)

发布单位 南通市人民政府 南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通政发〔2010〕91号 发布日期 2010-11-29 生效日期 2010-11-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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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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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通政发〔2010〕91号 发布日期 2010-11-29 生效日期 2010-11-29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提升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和科学监管水平,更好地保障公众饮食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科学和谐发展,根据《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和市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议案要求,现就加强我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健全食品安全检测体系的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检验检测是食品生产经营和食品执法监管的重要技术支撑,在准确识别判断食品质量、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监管力度,切实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初步形成了“市县两级覆盖、职能部门监管、专业机构实施”的食品安全公共检验检测体系;市政府从2007年起将食品安全动态监测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每年安排200多万元专项经费,对市区重点领域的食品安全加强动态检测;各监管部门积极开展各类针对性的专项监测,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强内部自检工作,全市食品安全形势总体比较平稳。但是,由于体制机制等多方面的原因,当前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工作还存在着多头管理、资源分散、投入不足、技术标准不一、信息发布不规范等问题,制约着食品安全执法监管的深入开展,对食品安全风险的有效防范也存在不利影响。进一步健全我市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坚持统筹规划,强化综合管理,完善运行机制,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合理配置新增资源,不断提升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能力和科学监管水平,是深入贯彻《食品安全法》、切实履行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迫切需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保障人民饮食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密切协作、扎实推进,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实的食品安全保障。

  二、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统筹协调管理

  针对目前食品安全分环节监管和分部门执法的实际,各级政府要依法履行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管的领导、组织和协调责任,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统筹管理,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完善食品检测综合网络,促进食品安全检测资源和食品安全信息的共享共用,提高食品安全综合监管效能。

  (一)强化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综合管理职能。结合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在市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食安办),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具体承办全市食品安全监测检验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编制食品安全监测检验工作计划,参与审核食品安全监测经费预算;组织实施政府确定的动态监测和专项监测计划,分配落实相关抽检任务;备案管理各类公共检验机构的检验检测资源,统筹协调现有资源的合理使用和新增资源的科学配置;建设管理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综合网络,审核发布重大食品安全监测信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测检验的业务研究与培训,会同职能监管部门和公共检验机构加强对企业及社会机构检验工作的监督指导。

  (二)明确监管部门及公共检验机构职责分工。农业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负责种植养殖环节的农产品、畜禽产品,流通和消费环节源于农业的初级农产品、未经生产加工的畜(禽)产品,以及除生产环节外的米、面、生鲜乳类产品的监测检验。海洋与渔业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负责养殖、流通和消费环节的水产品及水发制品的监测检验。质监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测检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负责保健食品的监测检验。卫生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负责流通和消费领域其他食品的综合监测检验。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相应的检验业务工作委托各公共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检疫部门及其所属的检测机构负责进出口食品监测检验。

  (三)健全食品安全监测协调机制和信息网络。建立食品安全监测检验协调会议制度,由综合监管部门牵头、各职能监管部门和公共检验机构参加,及时会商协调食品安全监测检验中的业务工作。各职能监管部门既要按照法定职责和上级要求,指导督促所属机构做好分工范围内的食品检验检测工作,也要接受综合监管部门和食安办的统筹协调,加强关联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确保各项检验检测工作科学有序地开展,避免多头检测、重复检测,节约行政成本,提高管理和服务效能。建设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综合管理网络,由综合监管部门负责、各职能监管部门和公共检验机构配合,依托政府电子政务系统,开发专用管理软件,形成行政监管部门和公共检验机构互联互通、共享共用的业务平台。通过健全会商制度、完善管理网络,统筹协调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的使用管理,有序推进食品安全监测检验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业务平台,加强食品安全监测检验的统筹协调管理。

  三、注重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综合能力建设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适应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趋势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要求,在充分利用现有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的基础上,按照整体规划、科学配置、共建共享、完善体系的原则,进一步整合资源,加大投入,不断强化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综合能力建设。

  (一)重点加强食品安全公共检测能力建设。突出政府举办的公共检验机构在食品安全监测检验中的主导作用,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不断加大有效投入,着力提高公共检测的能力和水平,切实保障食品安全监管需求。继续整合现有资源,进一步调整归并功能重叠的检验机构,优化重组检测力量,逐步形成以一家综合机构为主、若干家专业机构为辅、市县两级机构分工协作的公共检测体系。科学配置新增资源,结合本地食品生产经营的特点和食品安全监管的需要,重点加强专业实验室和公共实验室建设,注重紧缺、特需、先进、高效的仪器设施和执法一线快速检测设备的配备。充分发挥地方和条线两个积极性,多渠道筹措、争取建设资金,加强仪器、设施配置的协调管理,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

  (二)严格规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自检工作。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保证食品安全上的主体责任,坚持从源头抓起,督促指导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农副业生产基地以及大中型批发市场、城乡集贸市场、超市等经营单位,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自检机构,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注重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推动行业企业自律。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职能监管部门要逐步将企业自检情况纳入食品安全信息平台统一管理,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要迅速督促落实补救措施。

  (三)积极鼓励社会机构参与食品安全监测。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实验室和经国家认证的商业性检测机构在人才、设备和技术上的优势,密切与第三方检测机构的联系和合作。对公共检验机构无力完成的检测任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择优选择本地区或其他地区有认证资质和能力的检测机构实施。建立健全信息互通渠道,对社会检验机构检测发现的涉及食品安全的重大问题,要依法及时通报并落实相应管理措施。

  四、规范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运行机制

  健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必须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运行机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着力推进落实公共检验监测“五个统一”的要求,提升食品安全的科学监管水平。

  (一)统一计划编制。食品安全年度监测检验计划由各级食安办牵头组织,统一编制。其中,部门监督检测计划由各监管部门根据法定职能分工和条线管理要求编制,报食安办综合平衡后自行组织实施;地方动态监测等专项计划由综合监管部门或食安办根据政府确定的目标要求编制,统一组织或分解到职能部门实施。编制平衡检验检测计划,既要保障部门法定职责的履行,也要确保政府重点任务的落实;既要避免重复抽检、增加企业额外负担,也要防止漏项缺检、影响食品安全监管。

  (二)统一经费管理。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执行《食品安全法》中购样抽检的要求,安排落实监测检验经费,切实加强使用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测计划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入该部门预算管理;地方实施动态监测等专项计划所需经费由同级食安办编制专项预算,统一扎口管理或按任务分解纳入相关部门预算管理。垂直管理的省属条线部门应按隶属关系确保监督检测经费的落实,承担地方动态监测等专项计划的,根据任务分配和完成情况,经同级食安办审定后在地方专项预算中安排补助。监测检验经费预算分购样费与检测费两部分,其中检测费以公共检验机构的检测成本(剔除人员工资、设备折旧等费用)为核定依据;编制经费预算要有利于工作推进和实绩考核。

  (三)统一适用标准。各级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执行一类食品一种标准的检验检测制度,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准确性与公正性。各级卫生部门要做好国家新颁食品安全标准的贯彻和实施工作,及时组织新标准的学习与培训。统一修订的新食品安全标准未出台的,继续按现行部门标准执行;部门标准之间涉及适用冲突的,卫生部门要组织有关专家结合本地实际进行协调;国家没有明确统一标准的,要结合企业标准和其他相关标准,确定地方监管和检验检测的依据。

  (四)统一信息发布。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重大食品安全检测信息实行扎口管理,由同级食安办统一发布。食品安全检测信息公布后,相关部门要按照共享共用的原则,依据相应检验检测结果进行执法监管,认真查处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各级食安办要通过报纸、网络、电视、广播等媒体,及时发布食品安全检测信息,增加工作透明度,方便群众知晓。

  (五)统一监督考核。建立食品安全公共监测检验年度考核制度,完善奖惩机制。各职能监管部门和公共检验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年度计划,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对食安办临时下达的突击性抽检任务要积极配合,杜绝拒检、拖检和抽检不到位等现象的发生。各级食安办要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对职能监管部门和公共检验机构的工作情况加强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对完成任务好、社会评价满意度高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完成任务或出现严重失误,以及社会评价满意率低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五、完善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建设的保障措施

  加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提升食品安全科学监管水平,是新时期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为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实保障,确保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逐步完善、有效运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把健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按照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定期听取情况汇报,研究落实推进措施,及时解决突出问题。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和食安办要加强统筹指导,精心组织实施这项工作;各职能监管部门和公共检验机构要密切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支持,共同推进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地、各部门要在公共检验机构的资源整合、设备更新和综合能力建设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为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提供财力保障。市财政每年安排预算资金用于食品安全动态监测,逐步扩大监测覆盖面;同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食品安全综合管理网络的建设和维护。各县(市)、区也要安排相应资金,开展食品安全动态监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网络。食品安全职能监管部门和公共检验机构要积极向上争取条线部门的设备投入和经费支持。与此同时,要进一步研究完善政策措施,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落实自检投入保障,鼓励社会检验机构和有关单位加大食品安全的科研投入。

  (三)抓好队伍建设。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共检验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抓好队伍建设,提升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专业能力。要高度重视高素质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加强学术带头人队伍建设。各级食安办要建立食品安全检验检测专家库,定期组织开展学术研讨活动,组织开展专题业务培训,提高食品安全监测整体水平。市级监管部门和公共检验机构要加强对基层部门和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扶持,形成科学合理的业务层级分工和人才梯度配置,一般的评价性监测和难度不大的专项检测工作主要由基层实施,使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和监管工作更好地覆盖全市城乡,方便人民群众,提高综合效率。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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