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3号)

发布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13〕3号 发布日期 2013-01-10 生效日期 2013-01-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

发布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江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13〕3号 发布日期 2013-01-10 生效日期 2013-01-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zj.gov.cn/art/2013/2/4/art_13012_73001.html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3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1〕59号)精神,进一步发挥鲜活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大省优势,加快构建全省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立产销平稳、保障供应的长效机制,切实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省深入开展国家级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积极推进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改造提升和农超对接,加快流通方式创新,流通环境不断改善。但全省鲜活农产品流通网络还不够健全,基础比较薄弱,产销衔接不够紧密,质量安全问题依然存在,“卖难买贵”等现象仍有发生。针对新形势和新要求,进一步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更好体现公益性、基础性和系统性,是保障市场供应、满足安全消费的现实需要,是引导农业生产、带动农民增收的有效途径,是紧密产销衔接、稳定价格水平的重要举措,对于完善调控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目标

  围绕建立“高效、畅通、安全、有序”的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以健全网络体系、加强产销衔接为重点,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创新鲜活农产品流通模式,完善流通链条和市场布局,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和现代化水平,进一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保障鲜活农产品市场供应、质量安全和价格稳定。争取到“十二五”末,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城镇农贸(菜)市场基本实现鲜活农产品流通标准化管理,县城以上城市连锁超市销售对接基地鲜活农产品达到其销售鲜活农产品总量的30%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流通规划引导。优化规划布局,全面推进全省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规划的制定与实施。依托我省农业产业化发展和交通基础条件,按梯次合理布局跨区域大宗鲜活农产品物流中心、区域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产地特色农产品市场,加快构建完善鲜活农产品批发市场网络体系。适应城镇发展、新农村建设需要,统筹发展农产品零售市场网络。城市要结合旧城改造和新区建设,健全和配套建设菜市场、生鲜超市、直营直供平价菜店等零售网点;农村要加快乡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彻底改变农村地区农贸市场的落后面貌。各地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制订并完善本地区鲜活农产品批发、零售网点设施发展规划。支持国有和供销社控股企业投资建设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菜)市场并将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菜)市场建设纳入规划。

  (二)加快鲜活农产品流通主体培育。着力提高流通组织化程度,培育壮大鲜活农产品流通骨干队伍。引导鲜活农产品经销商实现公司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促其做大做强,提高竞争力。扶持培育一批大型、跨区域合作经营的鲜活农产品流通龙头企业,提高产业集中度,鼓励开展直销配送。扶持培育一批大型鲜活农产品零售企业,支持发展连锁经营,降低经营成本,扩大经营规模。扶持培育一批产销对接的大型鲜活农产品专业合作社及其他农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强农产品经纪人队伍建设,加快推动产业化经营。积极发展第三方专业物流,扶持培育大型农产品运输企业,鼓励企业开展共同配送和统一配送,提高物流服务水平。

  (三)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着力提升鲜活农产品流通设施现代化水平,总结推广国家级农产品现代流通综合试点经验,引导各类投资主体投资建设和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菜)市场、生鲜超市、社区菜店、平价商店等鲜活农产品零售网点。加强鲜活农产品产地预冷、预选分级、加工配送、冷藏冷冻、包装仓储、电子结算、检验检测和安全监控等设施建设。加快农产品流通科技研发和推广应用,加大农产品冷链物流基础设施建设投入,鼓励信息化建设和先进技术应用,加快建立主要品种和重点地区的冷链物流体系。发展电子商务,扩大网上交易规模。鼓励农产品批发市场引入拍卖等现代交易模式。

  (四)大力推进鲜活农产品产销衔接。创新有利于产销衔接的流通方式,完善产销利益联结机制。积极发展订单农业,进一步减少流通环节。大力发展农超对接,鼓励城镇连锁超市特别是大型连锁超市增加对接合作社和品种数量,扩大对接销售规模。积极推动农批对接、农校对接等多种形式的产销衔接,鼓励批发市场等流通企业,学校、酒店、大企业等最终用户与农业生产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建立长期稳定的产销关系。多措并举,支持农业生产基地、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社区菜市场直供直销,进城开设连锁直销门店。继续加强平台搭建,筹办多种形式的鲜活农产品展会和对接活动,扩大产销对接成效。

  (五)完善信息服务和应急调控能力建设。加强部门协作,强化信息基础工作,健全覆盖生产、流通、消费的农产品信息网络,及时发布蔬菜、水果、肉类、水产等鲜活农产品供求、质量、价格等信息,完善市场监测、预警和信息发布机制。加强大中城市鲜活农产品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发挥引导生产和消费的作用。加强农产品市场应急调控,综合运用储备调节、区域调剂、加工贮藏等手段,确保主要鲜活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市场稳定。建立健全重要农产品储备制度,完善储备设施,进一步增强储备能力。加强市场应急保供骨干企业队伍建设,完善应急投放网络,保障应急供给。完善滞销农产品促销机制和渠道建设,防止价格大起大落。

  (六)加强质量全程监管。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农业投入品的管理和监督,严禁经营使用禁用农药,加强产地环境监测,防止产地环境污染。加强对农产品生产企业、农产品生产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鲜活农产品的监督抽检,指导和监督其开展自律性检测,严格实行鲜活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督促市场主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对检测不合格的农产品不得流入市场销售,从源头严把农产品质量关。进一步扩大鲜活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建设试点,落实索证索票和购销台账制度,推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的标准化、品牌化,完善以肉、菜为重点的质量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建立鲜活农产品经常性检测制度,实行抽检标准、程序、结果“三公开”,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鲜活农产品依法进行处置。

  四、保障措施

  (一)认真落实财税扶持政策。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通过投资入股、产权回购回租、公建配套等方式,改造和新建一批公益性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菜)市场,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要;在农产品主产区、集散地和主销区,升级改造一批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产品加工配送中心;积极推动农超对接,支持与农超对接相配套的加工配送、冷藏冷链等设施建设。发挥财政资金引导示范作用,带动和规范民间资本进入农产品流通领域。省财政结合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工作需要,逐步扩大农村商贸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规模,各地也要安排落实专项资金,积极推进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落实国家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并扩大到有条件的鲜活农产品。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超对接相关区域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二)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加强对农产品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和农户的信贷支持。开发适应农产品生产、加工和流通发展需要的金融产品,拓展新业务,普及市场现代支付、结算和交割方式,广泛参与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切实发挥各类涉农担保机构作用,着力为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鼓励保险机构研究开发鲜活农产品流通保险产品,引导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民投保,有条件的地区可对保费给予适当财政补贴。

  (三)认真落实要素保障措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菜)市场,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对于政府投资建设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可按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办理用地手续,但禁止改变用途和性质。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土地招拍挂出让前,所在区域有工业用地交易地价的,可以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土地出让后严禁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性质或者进行转让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经依法批准。落实开展鲜活农产品业务的冷库用电实行与工业同价政策,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农超对接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实行与工业同价。

  (四)加强收费和市场秩序监管。加强对鲜活农产品市场进场费、摊位费等收费的管理,规范收费项目,实行收费公示,降低收费标准。对政府投资建设或控股的农产品市场,要充分体现公益性,按保本微利原则核定收费标准。对市场化运作的农产品市场,在清理高额经营权承包费和合理提供政府补贴的前提下,切实降低收费标准。严厉打击农产品投机炒作,打击和取缔规划网点以外的无证照交易场点。做好外资并购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安全审查工作。

  (五)落实鲜活农产品运输支持政策。严格执行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所有整车合法装载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全部免缴车辆通行费,结合实际完善适用鲜活农产品品种范围,保证鲜活农产品运输网络畅通。进一步加强管理,完善技术手段,提高车辆检测水平和通行效率,促进鲜活农产品跨区域流通。加强部门协作配合,积极为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24小时进城提供畅通、便捷、有序的通行和停靠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城市使用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鲜活农产品专用运输车型。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工作的系统性、长期性和艰巨性,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的基础上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把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加以推进。认真落实“菜篮子”市、县(市、区)长负责制,切实提高大中城市鲜活农产品自给率。充分发挥农产品流通行业组织的协调和服务作用。省政府成立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林业厅、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物价局、省供销社、省国税局、浙江银监局、浙江保监局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督查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单位要提出具体落实办法和措施,制订年度工作计划,不断提高全省鲜活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水平。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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