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冀食药监法(2012)16号 发布日期 2012-02-01 生效日期 2012-02-01 有效性状态
发布单位 |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文号 | 冀食药监法(2012)16号 |
发布日期 | 2012-02-01 | 生效日期 | 2012-02-01 |
有效性状态 | | 废止日期 | 暂无 |
属性 | 规范性文件 | 专业属性 | 其他 |
备注 | http://www.hebfda.gov.cn/CL0111/23237.html |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家局印发的《关于规范食品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意见》(国食药监法﹝2010﹞408号)以及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152号)文件要求,我局起草制定了《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2年2月1日
附件:河北省食药监局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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