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市(州、长白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安全监管,明确落实监管责任,科学有效实施监管,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省局制定了《吉林省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9月24日
吉林省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安全监管工作,督促食品生产企业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明确落实监管责任,科学有效实施监管,保障食品质量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是指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企业生产产品类别、食品风险管理能力和信用状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并依据企业的风险等级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食品生产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第三条 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应遵循风险分析、量化评价、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工作,制定本省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工作文件,对全省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食品生产监管部门按照统一的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风险分级,即:根据企业生产产品的固有风险因素和企业生产控制水平,按100分制(其中:产品固有风险因素占40分,企业生产管控水平占60分)确定食品生产企业基础风险等级,并根据食品生产企业信用情况实时动态调整。
第六条 企业生产产品的固有风险因素按照量化风险分值划分为四个等级:风险分值在0-15分之间的为低风险;在15-20分之间的为较低风险;在20-25分之间的为中等风险;在25-40分之间的为高风险。
各类产品的固有风险量化分值由国家总局专家组评估得出,各级监管部门可依据《食品生产企业固有风险因素量化评价表》(附件1),确定产品的固有风险等级。
第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管控水平分为四个风险等级:控制水平检查项目扣分在0-5分之间的为低风险;在5-10分之间的为较低风险;在10-15之间的为中等风险;在15-60分之间的为高风险。
监管部门依据《食品生产企业管控水平评价项目表》(附件2)所列15个检查项目逐项进行评价,对不合格项目按所赋分值予以扣分,有否决项的直接确定为高风险等级。
第八条 食品生产监管部门依据企业产品的固有风险量化分值和管控水平评价分值(为检查项目扣分分值)来确定企业的基础风险等级。两项分值之和在0-20分之间的为低风险企业;在20-30分之间的为较低风险企业;在30-40分之间的为中等风险企业;在40-100分之间的为高风险企业。
第九条 食品生产监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抽检监测结果、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食品召回及消费者投诉举报等信用记录情况,对企业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
企业信用记录差的,可视情上调1个或以上风险等级;信用记录良好的,可视情下调1个或以上风险等级;信用记录一般的,不调整风险等级。
第十条 企业风险等级每年评定一次。企业所在地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应在每年第四季度对辖区内企业进行一次风险等级评定,根据评定结果填写《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确定表》(附件3),并由评价人员、食品生产企业法人(负责人)签字后,记入企业监管档案。
第十一条 企业风险分级结果应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并在企业所在地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市、县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应根据企业综合风险等级,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平,合理确定企业的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参照附件2)、监督检查方式及其他管理措施,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表》。
食品生产监管部门对企业实施监管,应当遵循对较高风险企业监管优于对较低风险企业监管的原则,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对企业年度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不应低于:
(一)低风险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
(二)较低风险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
(三)中等风险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
(四)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检查6次。
具体监督检查频次和监管责任划分由各市州(含长白山、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是提高监管效能的有效手段,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完善工作机制,积极稳妥实施。要督促食品生产企业根据综合风险等级划分情况,改进和提高生产控制水平,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
第十四条 各级监管部门应通过集中授课、现场观摩、研讨交流等方式加强对食品生产监管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现场检查能力,使监管人员准确掌握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评价标准和要求,统一评价尺度,做到公平公正。
第十五条 各级监管部门要加大对企业风险分级监管工作的宣传力度,向企业宣传国家监管政策和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的重要意义,使企业了解风险分级、评价标准、程序方法等内容,增强企业的参与配合意识,为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第十六条 各级监管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工作方案。全省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首次评定工作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
第十七条 本意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件:1. 《食品生产企业固有风险因素量化评价表》.xls
2. 《食品生产企业管控水平评价项目表》.xls
3. 《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确定表》.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