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有机枸杞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7〕16号)

发布单位 青海省人民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17〕16号 发布日期 2017-02-08 生效日期 2017-02-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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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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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文号 青政办〔2017〕16号 发布日期 2017-02-08 生效日期 2017-02-08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sdaqh.gov.cn/html/2017314/n013218812.html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化农牧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有机枸杞产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青海时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四个转变"治青理政新思路,以增加农牧民收入为主线,深入推进"东部沙棘、西部枸杞、南部藏茶、河湟杂果"的林产业发展战略,加快有机枸杞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产业化经营,大力推动品牌战略,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进一步做大做强有机构杞产业,努力把我省建成全国最大的有机枸杞种植、精深加工和出口基地。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在柴达木、共和盆地建成人工枸杞基地70万亩,其中,标准化有机枸杞基地30万亩、标准化示范基地10万亩。有机枸杞干果年产量达到15万吨以上,干果加工转化率达到60%以上,实现产值100亿元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三)加快基地建设。严格水、土壤等有机枸杞种植条件,集中连片建设有机枸杞基地。对已建成的枸杞基地,严格按照有机枸杞基地建设标准进行提质改造。积极推进柴达木枸杞产业集群建设,依托都兰县诺木洪枸杞产业园区、德令哈市绿色生物产业园区、共和县枸杞产业园区和格尔木"国家出口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提升产业效益,引领和推动有机枸杞产业发展。在海西地区创建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示范区,在德令哈市、都兰县建立有机枸杞种苗基地。落实枸杞基地水、电、路、防护林带等基础设施建设。(牵头单位:省林业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西州、海南州政府。)

    (四)推进标准化生产。强化有机枸杞标准创新发展,全面落实有机枸杞标准化生产。进一步完善《有机枸杞种植基地建设技术规范》(DB63/T1420—2015)和《有机枸杞栽培技术规范》(DB63/T1424—2015),制定有机枸杞基地建设标准。建立健全有机枸杞育苗、种植、有害生物防控、经营管理、采摘、储存、加工、检测等标准化体系。不断完善有机枸杞生产技术规程、质量标准和质量检测体系。大力推广普及枸杞无公害、有机化、标准化生产管理技术。建立种植经营管理档案制度,强化有机化肥等投入品的统一经营、科学使用,确保枸杞有机产品标准。建立完善"科研机构+企业+合作社+农户"发展模式,积极构建研发、转化、示范、推广等经营方式,全面推广有机枸杞标准体系和枸杞多糖产业加工标准体系,促进有机枸杞产业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发展。(牵头单位:省林业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西州、海南州政府。)

    (五)强化科技支撑。加强枸杞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加大野生枸杞资源保护力度,建立枸杞种质资源库。加快推广引进有机枸杞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装备,延伸产业链,提高附加值。依托青海大学、省农林科学院、中科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人才、技术等优势,加强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的技术合作,破解制约有机枸杞产业发展的技术瓶颈。深入实施"高端创新人才千人计划"、"三区"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加大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加快培养和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有机枸杞产品研发、技术推广和生产管理人才队伍。探索建立首席专家制、包乡包村责任制、技术服务承诺制,开展系统技术培训,推广普及有机栽培管理技术。探索开展有偿服务,鼓励支持企业、合作社和农户中的"土专家",组建县、乡级枸杞产业技术服务指导小组,提供产前培训、产中指导、产后服务。(牵头单位:省科技厅。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林业厅,海西州、海南州政府。)

    (六)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健全有机枸杞品牌建设标准体系,着力打造"生态有机、高原绿色、健康养生"为特色的"青海生态枸杞"品牌。开展有机枸杞产地认证工作,完成"青海有机枸杞""青海原产地产品""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青海枸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认证、注册等工作。全力做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全省20家试点企业枸杞有机认证试点工作。依托青海省林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国家级高原特色农产品检测重点实验室、中科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青海大学等检测机构,组建青海省有机枸杞检验检测中心,提升有机枸杞检测机构能力和水平,争取国家有关部门对检测结果认可发布,提升有机枸杞质量档次和社会声誉。(牵头单位:省林业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西州、海南州政府。)

    (七)培育经营主体。加大有机枸杞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等新型经营主体培育力度,发展"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基地+农户"等多种经营模式。充分发挥龙头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做大做强有机枸杞龙头企业,提高竞争力。支持和引导龙头企业向产业园区集聚发展,鼓励龙头企业通过合作、兼并重组等方式增强实力,发挥规模效益,推动有机枸杞产业加快发展。强化龙头企业在有机枸杞产业发展中的主体地位,支持龙头企业研发新产品、开发新工艺、打造新品牌,着力推进以干果销售为主向精深加工转变,构建和延伸"接二连三"产业链和价值链,促进三次产业融合发展,创造发展新动能。支持企业等社会团体制定和完善有机枸杞企业标准体系,自主制定发布团体标准,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健全有机枸杞龙头企业动态监测评定管理方式,切实发挥好辐射带动作用。建立有机枸杞企业诚信体系和行业协会自律体系,落实黑名单退出制度。(牵头单位:省林业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西州、海南州政府。)

    (八)促进市场建设。推进青海省枸杞国际交易平台建设,建立西宁市、德令哈市、格尔木市、都兰县有机构杞产品交易市场和电子商务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加快营销网络建设,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国内外重点城市、重点区域设立"青海有机枸杞"展销窗口。指导出口枸杞企业入驻国家"同线同标同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利用对口帮扶、科技援青机制,鼓励跨省建立有机枸杞销售电商平台,构建有机枸杞品牌销售网络体系。加强市场监管,建立有机枸杞送检、公示、市场准入制度,健全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对从事批发、零售、运销的企业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和信用评价。强化对假冒伪劣、以次充好、价格欺诈、压价收购、恶意竞争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净化市场环境,推动有机枸杞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牵头单位:省商务厅。责任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农牧厅、省林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西州、海南州政府。)

    三、保障措施

    (九)加强组织领导。由省林业厅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建立推进有机枸杞产业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谋划有机枸杞产业发展,通报情况,协调工作,解决问题。建立健全有机枸杞产业发展目标责任制,把有机枸杞产业发展列入海西州、海南州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省林业厅负责年底前编制完成有机枸杞产业发展规划,海西州政府负责编制格尔木市、德令哈市、都兰县诺木洪枸杞产业园区建设总体方案,海南州政府负责编制共和县枸杞产业园区建设总体方案。整合现有的各类枸杞产业协会,组建"青海省有机构杞产业发展联盟".各地各部门要全力协作,密切配合,统一协调,抓好落实。(牵头单位:省林业厅。责任单位:海西州、海南州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十)落实扶持政策。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支农资金,优化资金配置,支持有机枸杞产业发展。建立财政投资、银行信贷、企业筹资、个人入股等多元投资机制,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增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全面落实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政策,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集体组织、产业协会以及种植大户等生产经营主体,通过土地经营权流转,促进有机枸杞基地规模化发展。对列入青海省农机具补贴名录范围内的枸杞产业机械设备给予补贴。逐步扩大枸杞保险覆盖率。推进枸杞林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牵头单位:省林业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金融办、省扶贫开发局、省质监局、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西州、海南州政府。)

    (十一)加大宣传推介。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多层次、多形式、全方位宣传青海有机枸杞产品的地域优势、资源优势、品质优势,扩大知名度和影响力。充分利用北京、上海等专业营销窗口和"青洽会""清食展""环湖赛"等省内外大型展会平台,加大有机枸杞产业宣传推介力度。加快推进农牧业"走出去"战略,促进有机枸杞对外合作交流。(牵头单位:省林业厅。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农牧厅、省商务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青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青海日报社、青海广播电视台,海西州、海南州政府。)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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