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的意见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单位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暂无 发布日期 2018-06-27 生效日期 2018-06-27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其他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是通过高水平标准引领,增加中高端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支撑高质量发展的鼓励性政策,对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推动经济新旧动能转换、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培育一批具有创新能力的排头兵企业具有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提出,要“支持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瞄准国际标准提高水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明确提出,“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为强化标准引领作用,促进全面质量提升,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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