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通知(国发〔2014〕65号)

#abc, #bac { width: 300px; visibility: hidden; background: #ffffe1; position:relative; margin: 25px 0px 0px 0px; float: left; border: 1px #000000 solid; }.abc{position: absolute;height:25px; }

发布单位

国务院

国务院

发布文号 国发〔2014〕65号
发布日期 2014-12-21 生效日期 2014-12-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试验区)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上海自贸试验区成立一年多来,上海市和有关部门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制度创新为核心,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探索体制机制创新,在建立以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外商投资管理制度、以贸易便利化为重点的贸易监管制度、以资本项目可兑换和金融服务业开放为目标的金融创新制度、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等方面,形成了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创新成果。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上海自贸试验区的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可复制推广的主要内容

  上海自贸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原则上,除涉及法律修订、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事项外,能在其他地区推广的要尽快推广,能在全国范围内推广的要推广到全国。有关部门结合自身深化改革的各项工作,已在全国范围复制推广了一批经验和做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推广以下事项:

  (一)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1.投资管理领域: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制、涉税事项网上审批备案、税务登记号码网上自动赋码、网上自主办税、纳税信用管理的网上信用评级、组织机构代码实时赋码、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度创新、取消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企业设立实行“单一窗口”等。

  2.贸易便利化领域:全球维修产业检验检疫监管、中转货物产地来源证管理、检验检疫通关无纸化、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出入境生物材料制品风险管理等。

  3.金融领域:个人其他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业务、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银行办理大宗商品衍生品柜台交易涉及的结售汇业务、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等。

  4.服务业开放领域: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允许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等。

  5.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社会信用体系、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制度、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制度,以及各部门的专业监管制度。

  (二)在全国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

  1.海关监管制度创新:期货保税交割海关监管制度、境内外维修海关监管制度、融资租赁海关监管制度等措施。

  2.检验检疫制度创新:进口货物预检验、分线监督管理制度、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管理等措施。

  二、高度重视推广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可复制改革试点经验的重大意义,将推广工作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举措,积极转变政府管理理念,以开放促改革,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着力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政府干预过多和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作用。要适应经济全球化的趋势,逐步构建与我国开放型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新体制、新模式,释放改革红利,促进国际国内要素有序自由流动、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参与和引领国际经济合作竞争的新优势。

  三、切实做好组织实施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将推广相关体制机制改革措施列为本地区重点工作,建立健全领导机制,积极创造条件、扎实推进,确保改革试点经验生根落地,产生实效。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时限完成相关改革试点经验推广工作。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具体任务、时间节点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于2015年1月31日前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汇总后报国务院。改革试点经验推广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国务院。

  附件:1.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复制推广的改革事项任务分工表

  2.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借鉴推广的改革事项任务表

  国务院

  2014年12月21日

附件1

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复制推广的
改革事项任务分工表

序号

改革事项

负责部门

推广范围

 时限
1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备案制

工商总局

     

全国 

     

2015年6月
30日前

     
2 涉税事项网上审批备案 

税务总局

3 税务登记号码网上自动赋码 
4 网上自主办税
5 纳税信用管理的网上信用评级 
6 组织机构代码实时赋码 

质检总局

7 企业标准备案管理制度创新 
8 取消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 
9 全球维修产业检验检疫监管 
10 中转货物产地来源证管理 
11 检验检疫通关无纸化 
12  第三方检验结果采信 
13  出入境生物材料制品风险管理 
14  个人其他经常项下人民币结算业务 

人民银行 

15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 

外汇局 

  
16  银行办理大宗商品衍生品柜台交易涉及的结售汇业务 
17  直接投资项下外汇登记及变更登记下放银行办理 
18  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商务部    

19  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 
20  允许设立股份制外资投资性公司 
21  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22  允许内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生产和销售,经文化部门内容审核后面向国内市场销售 

文化部 

23  从投资者条件、企业设立程序、业务规则、监督管理、违规处罚等方面明确扩大开放行业具体监管要求,完善专业监管制度 

各行业监管部门 

在全国借鉴推广 

结合扩大开放
情况 

24  期货保税交割海关监管制度 

海关总署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2015年6月
30日前

25  境内外维修海关监管制度 
26  融资租赁海关监管制度 
27  进口货物预检验 

质检总局   

28  分线监督管理制度 
29  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管理 

附件2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借鉴推广的
改革事项任务表

序号 改革事项 主要内容 时限
1

企业设立实行“单一窗口”

企业设立实行“一个窗口”集中受理

2—3年内

2

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完善与信用信息、信用产品使用有关的系列制度等

3

信息共享和综合执法制度

建设信息服务和共享平台,实现各管理部门监管信息的归集应用和全面共享;建立各部门联动执法、协调合作机制等

4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

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相配套,运用市场化、社会化的方式对企业进行监管

5

社会力量参与市场监督制度

通过扶持引导、购买服务、制定标准等制度安排,支持行业协会和专业服务机构参与市场监督

6

完善专业监管制度

配合行业监管部门完善专业监管制度

结合扩大开放情况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