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指导做好涉转基因广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科(执法)函〔2015〕第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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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农业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科(执法)函〔2015〕第18号
发布日期 2015-01-21 生效日期 2015-01-21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近年来,转基因食品安全性问题备受关注。在这样的舆论环境中,有的企业利用部分消费者对转基因技术的认知欠缺和焦虑心理,为追求自身利益而不顾市场规则,把“非转基因”作为卖点加以炒作,有的在广告词中使用比较性语言,暗示非转基因更安全。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规,导致行业无序竞争,更加剧了公众对转基因的恐慌情绪。事实上,通过安全评价的转基因产品与非转基因产品同样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第十条规定,“广告使用……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办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为防止误导消费者,为转基因产品与非转基因产品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引导公众科学理性认识转基因,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与当地工商、食药等部门积极协调配合,依法加强对涉及转基因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做加工原料、未批准在国内进行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禁止使用非转基因广告词;对我国已批准进口用做加工原料或在国内已经商业化种植,市场上确实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和非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可以标明非转基因但禁止使用更健康、更安全等误导性广告词。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2015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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