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食监函(201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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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文号 质检食监函(2012)25号
发布日期 2012-02-16 生效日期 2012-02-16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有关问题调查处理情况的函》(鄂质监食函(2012)43号)收悉。经研究,意见如下: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26687-2011)明确规定了有害物质"铅"的检测方法为GB/T5009.75。在卫生部未对该标准正式修订之前,生产许可及生产监管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如有违反或未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的,应立即予以纠正。

  二0一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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