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工作的紧急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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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卫生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办监督发〔2012〕27号
发布日期 2012-02-24 生效日期 2012-02-24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http://www.gov.cn/gzdt/2012-03/07/content_2085671.htm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切实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工作,根据我部2012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加大监督力度

  各地要按照卫生部、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和我部印发的《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卫办监督发〔2010〕82号)的要求,严格落实监督责任,深入分析和掌握当地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不断探索有效办法,提高监督效率。各地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狠抓案件查办工作,凡是监督发现不符合卫生规范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一律在卫生监督网上公示,并及时通报当地工商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二、建立良好的部门协作沟通机制,加强工作衔接

  各地要继续加强与工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与同级工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管工作联系机制,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工商注册信息、卫生监督信息和餐饮单位使用餐饮具集中消毒信息的通报制度和具体形式,逐步实现信息互通共享,确保工作衔接顺畅,消除监管空白,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联合开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检查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公布案件查处结果

  各地要针对群众关心、关注的重点问题,组织开展相关知识宣传,普及必要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及能力。要支持新闻媒体开展舆论监督,畅通信息交流渠道,认真调查处理新闻媒体报道的违法行为,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及时进行梳理调查,并将违法案件的查处结果向社会公布,达到惩处违法行为的目的。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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