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饱和脂肪酸类保健食品审评问题的复函(食药监注便函〔2007〕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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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注便函〔2007〕251号
发布日期 暂无 生效日期 暂无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复函批复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不饱和脂肪酸类保健食品是指以多不饱和脂肪酸为功效成分/标志性成分的保健食品,多不饱和脂肪酸是指分子中含二个及以上双键的脂肪酸。不饱和脂肪酸类保健食品应符合《氨基酸螯合物等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 》第九条的规定。不包括在上述定义的以油脂为原料的保健食品应符合以下要求:

 

  ⑴产品应符合营养学理论,每日食用量不得超过20ml;

 

  ⑵包装规格应以每人每月食用量为宜,最大规格不得超过600ml;

 

  ⑶产品包装中应提供量具或在容器上标识刻度。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国家部委有关保健食品相关法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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