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保健食品审批工作流程的通知(食药监办许函[2009]81号)

#abc, #bac { width: 300px; visibility: hidden; background: #ffffe1; position:relative; margin: 25px 0px 0px 0px; float: left; border: 1px #000000 solid; }.abc{position: absolute;height:25px; }

发布单位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食药监办许函[2009]81号
发布日期 2009-03-10 生效日期 2009-03-10
有效性状态 废止日期 暂无
属性 专业属性 其他
备注 暂无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理顺保健食品技术转让、变更申请申报事项审批工作流程,按照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相分离的原则,经研究,自2009年2月19日起,保健食品技术转让、变更申请的审批工作流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报国家局食品许可司审批”,调整为“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送国家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审评,报国家局食品许可司审批”。请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二○○九年三月十日

    更多相关法规请查看:国家部委有关保健食品相关法规汇总

郑重声明:部分文章来源于网络,仅作为参考,如果网站中图片和文字侵犯了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处理!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