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列的计量器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的明细项目。本目录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
   强制检定。具体项目为:
  
  
   1、尺:竹木直尺、套管尺、钢卷尺、带锤钢卷尺、铁路轨距尺;
   2、面积计:皮革面积计;
   3、玻璃液体温度计:玻璃液体温度计;
   4、体温计:体温计;
   5、石油闪点温度计:石油闪点温度计;
   6、谷物水分测定仪:谷物水分测定仪;
   7、热量计:热量计;
   8、砝码:砝码、链码、增铊、定量铊;
   9、天平:天平;
   10、秤:杆秤、戥秤、案秤、台秤、地秤、皮带秤、吊秤、电子秤、行李秤、邮政秤、计价收费专用秤、售粮机;
   11、定量包装机:定量包装机、定量灌装机;
   12、轨道衡:轨道衡;
   13、容重器:谷物容重器;
   14、计量罐、计量罐车:立式计量罐、卧式计量罐、球形计量罐、汽车计量罐车、铁路计量罐车、船舶计量仓;
   15、燃油加油机:燃油加油机;
   16、游体量提:游体量提;
   17、食用油售油器:食用油售油器;
   18、酒精计:酒精计;
   19、密度计:密度计;
   20、糖量计:糖量计;
   21、乳汁计:乳汁计;
   22、煤气表:煤气表;
   23、水表:水表;
   24、流量计:液体流量计、气体流量计、蒸气流量计;
   25、压力表:压力表、风压表、氧气表;
   26、血压计:血压计、血压表;
   27、眼压计:眼压计;
   28、汽车里程表:汽车里程表;
   29、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出租汽车里程计价表;
   30、测速仪:公路管理速度监测仪;
   31、测振仪:振动监测仪;
   32、电度表:单相电度表、三相电度表、分时记录电度表;
   33、测量互感器:电流互感器、电压互感器;
   34、绝缘电阻、接地电阻测量仪:绝缘电阻测量仪、接地电阻测量仪;
   35、场强计:场强计;
   36、心、脑电图仪:心电图仪、脑电图仪;
   37、照射量计(含医用辐射源):照射量计、医用辐射源;
   38、电离辐射防护仪:射线监测仪、照射量率仪、放射性表面污染仪、个人剂量计;
   39、活度计:活度计;
   40、激光能量、功率计(含医用激光源):激光能量计、激光功率计、医用激光源;
   41、超声功率计(含医用超声源):超声功率计、医用超声源;
   42、声级计:声级计;
   43、听力计:听力计;
   44、有害气体分析仪:CO分析仪、CO2分析仪、SO2分析仪、测氢仪、硫化氢测定仪;
   45、酸度计:酸度计、血气酸碱平衡分析仪;
   46、瓦斯计:瓦斯报警器、瓦斯测定仪;
   47、测汞仪:汞蒸气测定仪;
   48、火焰光度计:火焰光度计;
   49、分光光度计:可见光分光光度计、紫外分光光度计、红外分光光度计、荧光分光光度计、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50、比色计:滤光光电比色计、荧光光电比色计;
   51、烟尘、粉尘测量仪:烟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
   52、水质污染监测仪:水质监测仪、水质综合分析仪、测氰仪、溶氧测定仪;
   53、呼出气体酒清含量探测器:呼出气体酒清含量探测器;
   54、血球计数器:电子血球计数器;
   55、屈光度计:屈光度计;
   56、电子计时计费装置:电话计时计费装置;
   57、棉花水份测量仪:棉花水份测量仪;
   58、验光仪:验光仪、验光镜片组;
   59、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微波辐射与泄漏测量仪。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根据本目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的项目。
   四、本目录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目录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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