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购买的花生包装上标注的能量和脂肪含量均远远低于实际检测值,为此他起诉超市要求退还货款8280元,同时十倍赔偿82800元。因超市出售的商品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一审法院支持了杨某的诉讼请求。超市不服提出上诉,称食品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北京晨报记者1月17日获悉,北京市二中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2016年7月26日,杨某在北京某超市花8280元购买了720袋花生。在花生包装所标注的营养成分表中,注明能量为1571千焦/100g,脂肪含29.9g/100g。但经某食品安全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能量值为2484千焦/ 100g,脂肪含量为46.3g/100g。为此,杨某起诉要求商场退还8280元货款,并赔偿82800元,同时支付检测费900元和诉讼费。
一审判决杨某向超市退还717袋花生,同时超市退还杨某8280元货款和82800赔偿款并支付900元检测费。判决后,超市提出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
超市表示,《食品安全法》规定了不适用十倍价款赔偿的例外情形,即“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涉案食品实际的营养成分超过了其标注的营养成分数值,仅能说明食品的预包装标签不规范,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依职权责令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整改,重新标注标签后还可以再进行销售,不能证明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涉案食品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存在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而且该瑕疵也不足以对消费者构成误导,据此一审判决超市支付十倍赔偿于法无据。
二审法院认为,《食品安全法》第26条、第71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根据《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此外,在产品保质期内,食品的能量和脂肪的允许误差范围 120%的标示值。
本案中,食品能量的检测结果大于产品标示值的120%,脂肪的检测结果大于产品标示值的120%,涉案食品标签标示的能量、脂肪的含量有误,故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超市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在采购涉案食品时履行了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故应认定为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判决书指出,如果消费者能量摄入过高、脂肪摄入过高,会对消费者身体产生慢性危害。涉案食品经检测其营养成分中能量、脂肪的实际含量远远超过其标签标示的数值,会对消费者就涉案食品中能量、脂肪的含量在认识上产生误导。因此,涉诉食品标签错误不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标签瑕疵。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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