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Y/T 473-2001 绿色食品 动物卫生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473-2001 绿色食品 动物卫生准则 --------------------------------------------------------------------------------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物源绿色食品的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业标准  
 
 
 NY/T473-2001
 
绿色食品 动物卫生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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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物源绿色食品的动物卫生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A级绿色食品动物的饲养、屠宰及其产品的加工、贮藏和运输。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使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9691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树脂卫生标准

  GB12694 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

  GB13106 食品中锌限量卫生标准

  GB13457 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5199 食品中铜限量卫生标准

  GB15200 食品中铁限量卫生标准

  GB15201 食品中镉限量卫生标准

  GB2762    食品中汞限量卫生标准

  GB4810    食品中砷限量卫生标准

  GB14935  食品中铅限量卫生标准

  GB2707  猪肉卫生标准

  GB2708  牛肉、羊肉、免肉卫生标准

  GB2710    鲜(冻)禽肉卫生标准

  GB16548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16549  畜禽产地检疫规范

  GB/T5033  出口产品包装用瓦楞纸箱 

  GB/T6543  瓦楞纸箱 

  GB/T16569  畜禽产品消毒规范

  NY/T388   畜禽场环境质量标准

  NY/T391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NY/T393   绿色食品农药使用准则 

  NY/T 471-2001 绿色食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NY/T  472-2001 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绿色食品

  3.2 A绿色食品

  3.3 动物 

  指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活的哺乳动物和禽类,在有特别规定时也包括蚕、蜂和水产类等其他动物。

  3.4 动物产品

  来源于动物可供人食用的肉类、肉制品、胴体分割体、脏器、油脂、奶、奶制品、蛋、蛋制品、血、血制品、头、蹄、骨、皮、动物水产品等。

  3.5 动物疫病

  指动物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

  3.6 病原体 

  能引起疾病的生物体,包括寄生虫和致病性微生物。

  3.7 动物食品卫生

  为确保人或动物对产品消费的安全、健康和卫生在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和销售这些产品中必须的条件和措施。

  3.8 动物防疫 

  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以及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3.9 畜群

  指同一饲养场的动物;或者虽不在同一个场,但可以在不采取卫生措施的条件下相互流动的动物群体。

  3.10 禽群

  饲养在同一饲养场或由固体物分隔并具有单独通风系统的部分的一组禽类。对于散养的禽类,则指共同出入一个或多个禽舍的一个群体,即同一建筑物中所有的禽只。

  3.11 官方兽医 

  指由国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兽医,行使动物防疫监督或公共卫生监督,并在适当条件下签发动物卫生证书。

  4 动物卫生准则 

  4.1 动物产地的卫生条件

  4.11 产地环境质量必须符合NY/T391的要求。

  4.12 猪、禽饲养场所必须符合附录A和附录B的卫生要求,牛、羊、免等动物的饲养场所的选址、设施设备和饲养管理条件可参照养猪卫生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疫病监测和控制方案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配套法规执行。

  4.13 必须按规定实施动物计划免疫和消毒,并使用法定的疫苗等生物制品及消毒剂。

  4.14 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绿色食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的要求。

  4.15 兽药的使用必须符合《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的要求。

  4.16 畜群、禽群不得有附录C所列疫病。

  4.17 动物离开饲养地前,必须按GB/T16549的要求实施产地检疫。

  4.2 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动物卫生条件

  4.21 屠宰、加工过程中的动物卫生条件

  4.22 动物屠宰厂的兽医卫生管理必须按照附录D和附录E的要求实施。

  4.23 动物产品必须符合GB2707或GB2708或GB2710标准,并不应检出以下病原体:大肠杆菌0157、李氏杆菌、布氏杆菌、肉毒梭菌、炭疽杆菌、囊虫、结核分支杆菌、旋毛虫。

  4.24 动物产品农药、兽药残留量必须符合NY/T393和《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则》的要求。

  4.25 动物产品重金属残留量应符合GB15199、GB15200、GB15201、GB2762、GB4810、GB14935和GB13106要求实行。

  4.26 经检疫检验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按照GB16548的要求进行处理。

  4.3 贮藏卫生条件 

  4.31 动物屠宰后的预冷、冷冻、冷藏必须符合附1录D和附录E的要求。

  4.32 动物产品贮藏场所必须符合附录D和附录E的要求。

  4.4 运输卫生条件

  4.41 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工具在运输前后必须实施消毒。

  4.42 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必须具有检疫证明,运输工具必须具有消毒证明。

  4.43 动物鲜肉的运输必须符合附录D5和附录E14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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